(壹)起草並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監督機構及其主辦者執行本辦法,處理違反本辦法的事件;
(三)負責本級登記管轄範圍內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護經核準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的統計和聯網;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省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負責同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記範圍和登記管轄第八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範圍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由各級各部門、國有企業和其他使用國有資產(含部分國有資產,下同)的組織舉辦。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勘察(勘探)設計、農林牧漁、水利、交通、氣象、地震、環保、信息咨詢、知識產權、進出口檢驗、物資倉儲、城市公用事業、社會福利、經濟監督事務、法律咨詢服務和人才交流。第九條省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或備案:
(壹)省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直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社會團體利用省級財政資金舉辦的機構;
(四)省屬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事業單位;
(五)需要在我省註冊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使用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
(六)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決定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七)本條以上各款所列機構開辦的下屬機構。第十條市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下列機構的登記管理或備案工作:
(壹)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市級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使用市、地市級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市屬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省級登記機關決定由市級登記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六)本條以上各款所列機構開辦的下屬機構。第十壹條縣(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或備案:
縣(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縣(市)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使用縣(市)級財政資金舉辦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
(四)縣(市)國有企業和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省或市登記管理機關決定由縣(市)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六)本條以上各款所列機構開辦的下屬機構。第四章登記事項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資金來源(開辦資金)等。第十三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先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並以核準的名稱報送審批機關審批。第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以壹個名稱登記,不得與登記的事業單位相同或者近似。經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專用權。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住所只能有壹個。
事業單位住所應當按照市、縣(市)、鄉鎮、街道號的詳細地址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