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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哈爾濱金融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招生工作程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全稱為哈爾濱金融學院,學院地址:哈爾濱市香坊區電碳路65號。本科學制為四年,最長修業年限六年。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哈爾濱金融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院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哈爾濱金融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學院為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院作為金融特色鮮明的應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國,以本科教育為主。2021年本科招生專業22個: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資產評估、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金融科技、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公***事業管理、稅收學、人力資源管理、保險學、投資學、商務英語、勞動與社會保障、知識產權。

第五條?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哈爾濱金融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學院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與監督,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全面實施“陽光工程”。

第八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院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編制、報送、校核學院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編印並寄發招生簡章,擬定學院招生錄取原則;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種形式的咨詢接待工作;

5.組織實施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負責錄取信息發布、材料歸檔及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匯總;

7.完成學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黑龍江省教育廳統壹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壹組織下進行,施行教育部規定的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條? 學院招生計劃按照黑龍江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以生源所在省級招生管理部門公開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壹條?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分配專業(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專業誌願優先”的錄取規則確定專業),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後,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依次錄取,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時,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學院承認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專業分配上按加分後成績排序。對於同等分數、誌願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件要求,對考生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檢索。

第十三條?學院各專業錄取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進行壹次專業調整;本科學生轉專業的時限為第三學期初,專業凈轉出率原則上不超過本專業人數的10%,轉入每個專業的人數不超過當年全院可轉出總人數的10%。具體要求可詳見《哈爾濱金融學院學生轉專業與轉學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根據學校專業設置及培養要求,商務英語專業只招英語考生。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因與美國聯合辦學,部分課程英語授課,非英語語種考生不應報考。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經濟學、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金融科技因專業培養要求,非英語語種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學院在收費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本科壹般專業學費標準為4500-5000元/生/學年,本科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16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設置了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年、學院獎學金(特等3000元/年,壹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同時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設置國家助學金(壹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三等2300元/年)、校特困補助(壹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並可幫助貧困學生向銀行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八條?學院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及錄取結果。

學院網址:

咨詢電話:0451-86143166

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學院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的考生,壹經核實,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哈爾濱金融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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