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臺灣臺北縣土城市中山路66號。
法定代表人郭臺銘,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丁紀鐵,上海市丁紀鐵律師事務所。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曹銘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力銘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吳江市松陵鎮工業勝信路。
法定代表人鄭嘉正,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橋民,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鴻海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第1147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1474號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2008年維持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1147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案件受理費壹百元,由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力銘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並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壹百元,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8年6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通知力銘電子(蘇州)有限公司(簡稱力銘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於2009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鴻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紀鐵,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劉穎、曹銘書,第三人力銘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依星、劉橋民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