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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離婚財產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很多夫妻在婚後經過多年的奮鬥,積累了壹定的財富後,因為感情問題選擇離婚,但離婚後,現有的財產必須分割,否則任何壹方的財產權都會受到侵害,但已經成為共同使用的財產分割就成了問題。那麽,離婚財產和財產分割有什麽規定呢?壹、離婚財產* * *和財產分割有什麽規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財產的繼承或贈與;(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提出了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也作為法院審理離婚的依據,包括:1。夫妻書面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壹方或雙方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二)壹方或者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三)壹方或雙方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壹方或者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五)壹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六)壹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就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財產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自己所有。4.婚後所得的財產,由夫妻分別在兩個地方管理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相差懸殊的,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另壹方。(作者註:我認為這個規定不公平。比如壹方財產5,另壹方財產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壹方給另壹方2,財產少的壹方變成5,財產多的壹方變成3,又不公平。這是立法者犯的錯誤,但卻是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聰明人也會點頭。)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或雙方贈與的贈與和禮物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時,要考慮財產來源和數量的合理劃分。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6.婚前歸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與本解釋相抵觸,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核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8、夫妻* * *同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9.壹方以夫妻相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以分給壹方,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立法者在這裏顯然考慮了5-2=3的問題)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壹方。分享生產資料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11.離婚時,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額歸另壹方,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於8年)1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按照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14.婚姻存續期間壹方居住的房屋屬於,離婚後另壹方以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地。經查,根據情況可以支持,但壹般不超過兩年。無房壹方租房確有困難的,享有產權的壹方可以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15.離婚時壹方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壹方所有。分割夫妻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另壹方適當照顧。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丟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 * *債務,離婚時以夫妻* * *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18.壹方婚前借款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借款購買該房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20.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與家庭* * *同壹財產分割的,壹方請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壹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離婚案件審結後恢復離婚訴訟。21.壹方非法隱藏、轉移夫妻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少分或者不分。具體處理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應視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應分得的財產份額,應由另壹方分得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相同財產抵銷。余額不足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壹方,折價賠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雖然夫妻因為生活時間長,很難直接區分財產的歸屬,但是法律已經提供了相應的分配方案,供夫妻參考。壹般來說,夫妻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分割方式的,法律或者法院沒有必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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