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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鼓勵臺灣省同胞在本省投資,保護臺灣省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適用本辦法。

臺灣同胞投資者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引導和支持臺灣省同胞在本省投資,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對臺工作機構負責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納入相關部門績效評估範圍。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臺灣同胞的投資和投資收益,損害其合法權益。

臺灣省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臺灣省同胞投資者進行征收和補償。

臺灣省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清算後的資金以及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臺灣同胞職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省或者匯往國外。第六條臺灣省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方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方向指引的規定。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具有資源、產業優勢和發展潛力的項目。第七條臺灣省同胞以下列方式再投資的,不受人民幣投資比例的限制。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壹)用企業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增加對企業的出資;

(二)以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進行再投資。先從被投資企業收回;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人民幣。第八條臺灣省同胞可以依法興辦企業,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開展補償貿易或者加工裝配,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的投資。第九條鼓勵臺灣省同胞在符合園區產業規劃的各類開發園區興辦企業。

引導和支持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登記臺灣省同胞投資事項時,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能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

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農業和居民服務業的臺灣省同胞,可以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直接辦理工商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免費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為臺灣省同胞投資提供便利。第十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比照適用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二)國家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的優惠政策;

(三)國家和省支持企業和產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的其他優惠政策。

臺灣同胞在本省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地區投資的,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第十三條臺灣省同胞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各地產業布局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用地手續。為臺灣省同胞投資建設非營利性的教育、醫療、文化、科技、體育設施等。,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以依法以劃撥方式提供。

臺灣省同胞投資者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水面)投資種植、養殖的,可以依法取得土地經營權。臺灣省同胞可以租賃農業高科技園區和現代農業示範園區流轉的土地。第十四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申請上市,享受與本省其他企業同等的待遇。

鼓勵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對臺灣省同胞在本省投資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第十五條支持各類信用擔保機構為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鼓勵金融機構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動產抵押等金融擔保貸款服務。

鼓勵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及其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融資擔保機構,為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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