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國家意誌,通過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達到壹定社會秩序,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體系。 2、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法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 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效力,即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判例法:就是基於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這種判定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範效力,能夠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 4、
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壹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壹整體。簡言之,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 5、
立法:通常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壹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 6、
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7、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忠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刑事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法單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訴訟法典。廣義的刑事訴訟法指壹切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法律規範。 8、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9、
條約:國家和國家簽訂的有關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文書。條約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國際法律文件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條約在狹義上是指具體名稱定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往往是國家間議定的政治性的、最重要的、規定根本關系的文件,起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及程序比較隆重,壹般需經批準和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字人級別比較高,有效期比較長。 10、
國際人權法:即人權的國際保護,壹般是指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11、
國際環境法:是調整國家之間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國際社會關系的有約束力的規範的總稱。其淵源主要是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和國際習慣。各國所普遍承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也是國際環境法的淵源之壹。 12、
WTO:是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它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繼承者,是全球唯壹處理不同經濟體之間貿易規則的多邊貿易機構。
二、簡答題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麽? ①法是壹種行為規範②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③法反映國家意誌④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⑤法以實現壹定社會秩序為目的⑥法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2、法的分類?
①國內法與國際法②根本法和普通法③壹般法與特別法④實體法與程序法⑤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3、當代中國法的形式有哪些?
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部門規章⑤地方性法規⑥地方政府規章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⑧特別行政區法⑨國際條約。 4、立法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①法律案的提出②法律案的審議③法律案的通過④法律的公布。 5、法律的規範作用有哪些?
⑴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為人民提供了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其作用對象是本人的行為。⑵平均作用;它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以及違法性質和程度的作用。其作用對象是他人的行為。⑶預測作用;它是指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蔣如何行為以及某種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其作用對象是人民相互的行為。⑷教育作用;指通過法律的實施對壹般人今後的行為所發生的影響。這種作用體現為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從而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或對合法行為加以保護、贊許或者獎勵,從而起到鼓勵和師傅作用。其作用對象是壹般人的行為。⑸強制作用;它是指法律對違法行為具有制裁和懲罰作用。其作用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6、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壹 物證、書證;二 證人證言;三 被害人陳述;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 鑒定結論;六 勘驗、檢查筆錄;七 視聽資料。 7、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⑴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⑵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國家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國家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案件;⑷申請國家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國家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案件;⑸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⑹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 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⑺認為國家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⑻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8、起訴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直接利害關系者不得以原告的身份起訴;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簡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壹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各國不論政治、經濟、社會等情況有何不同,壹律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國,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國,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侵犯另壹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三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收自己的意誌、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四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在法律上必須是平等的,在事實上必須是互利的。 五和平***處原則。國家在其相互關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應當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六民族自決原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采取國際法確認的壹切合法手段,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
七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當通過和平的方法予以解決,不能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
八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壹個國家應當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10、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①最惠國待遇原則;②國同待遇原則;③擴大市場準入原則;④公平貿易原則;⑤法律統壹透明原則;⑥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⑦關稅減讓原則及關稅保護原則。
三.論述題
1、試論述法治的基礎
法治,不管是作為壹社會結構理論的合理性說明,還是作為壹社會結構運行時間的合法性說明,都必須從它賴以生成和存在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中尋找。我認為,市場經濟、權利文化、民主政治、社會改革是法治理論的四大支柱,它們互相融通契合,構成了法治實踐的運行基礎。
壹市場經濟制度是法治的經濟基礎,法治的理論與要求萌生於簡單商品經濟,而法治作為制度的確立和實踐的成熟則根植於發達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之中。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和以國家壟斷為根本特征的產品經濟中,是不可能生成成熟的法治要求和法治制度的。
二權利文化觀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礎,法治不管是作為壹種理論學說,還是作為壹種現實的運動是根植於壹定的文化基礎之中的,離開了文化的給養,法治就會枯萎。所以權利文化的核心應該是平等觀念。平等觀念與權利觀念可以說是商品經濟的兩大成就。也是商品經濟運行的雙翼。
三民主政治體制是法治的政治基礎,法治的觀念與制度萌生於商品經濟之中,建立在權利文化的基礎之上,還需壹定的政治制度的力量作其制度的支撐。法治是建立在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民主政治之上的。民主的原意是指人民的權力,隨著人類政治實踐文明化程度的提高,民主成為國家形式時,便產生了民主政治。課件法治的基本精神是與民主政治的本質緊密聯系在壹起的,是深深地紮根於民主政治的內核中的。
四社會改革是法治的實踐基礎,法治不僅需要經濟的、文化的、政治的基礎,更需要現實的實踐基礎,唯如此,法治才能更快地由理想向現實轉化,而這壹基礎就是社會改革。因此,要實現法治,就必須對傳統的、不適應法治要求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進行改革。最後,要在觀念更新、體制轉軌的基礎上,徹底改革與法治要求相本背的具體的經濟、政治、法律等制度。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助於提高人民的平等觀念,能把人的個體發展推向壹個新的階段,使社會有接受法治的基礎,能夠改變自給自足的經濟落後狀況。使封建專制主義的意識形態失去立足的根基,能夠削弱對經濟的行政幹預,使法律手段的運用得到加強。所有這些,將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創造條件。從經濟體制改革起步的當代中國變革,很快滲透到了社會的政治、科技、教育等各個領域,形成了社會整體變革的局面。法治的實現,需要上述各項改革取得成功,以建立社會接受法治的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