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侵權
論文關鍵詞:數字化作品 網絡著作權 網絡傳輸權 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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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前互聯網技術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侵權現象日益嚴峻。本文從保護對象、侵權責任主體角度出發,對互聯網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展開論述,並提出法律上的對策。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國際互聯網在我國廣泛發展,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網絡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給人們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護的問題。尤其是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已成為壹個必須解決的迫切問題。針對這壹現象,國際社會作出了應有的回應。其中最受普遍關註和影響最深遠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於1996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關於版權和鄰接權若幹問題外交會議通過的兩個新公約,即《版權條約》和《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主要是關於新傳播技術,尤其是在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本文擬就網絡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界定、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及侵權行為法律應對幾個間題,作壹論述。
壹、網絡環境下數字化作品著作權保護對象
(壹)新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對象的變遷及其法律認定
網絡環境下傳統作品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壹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獨創性很難區分和保護。網絡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互聯網絡上出現的作品。對於網絡環境中著作權保護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當前對網絡著作權法律未作規定,因而對其談不上保護。面對網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傳輸他人作品的現象時有發生,權利人叫苦連連。事實上,這裏所指的網絡作品並非新創作的作品類型,而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各類作品在網絡上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網絡原創作品,也包括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因此,可以從傳統著作權法律制度中找到保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權仍屬於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未經許可不支付費用的上載、傳播、復制等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