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財產,但有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在下列情況下分割財產: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1062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