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這裏的出資是指部分出資。房子雖然登記的是只有壹個男人的名字,但是婚後兩個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只給了男方,壹般認為是贈與夫妻的。夫妻* * *有財產。
2.婚前父母壹方支付全款,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算作單壹財產。
擴展數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七)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八)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應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給部分夫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