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資的那部分,屬於父母資助孩子開店。如果父母明確表示將這部分資金贈與夫妻,那麽這部分資金屬於夫妻財產,只能說明贈與壹人的個人財產屬於壹人,不屬於夫妻財產;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這筆錢會捐給夫妻雙方,那麽這部分錢需要在夫妻雙方獲利後償還給父母,而這部分錢不屬於他們的* * *,而是屬於他們的* * *債務。夫妻償還債務後,該店鋪屬於夫妻* * *財產;此外,其所經營的店鋪所取得的利潤無疑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因為《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夫妻關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止。
具體應包括:(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四)繼承或者接受捐贈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收入計算;(六)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七)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八)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壹方取得的收益屬於同壹財產。
以上情況是關於夫妻間財產的相關規定。歡迎咨詢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