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創作的作品,離婚後出版,稿酬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作為夫妻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必須是婚後實際取得的收益和已經明確取得的收益。婚後未發表的作品不存在報酬的問題,也不屬於實際收益或明確收益。因此,婚後創作的作品,離婚後出版的,其稿酬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婚前的寫作、出版費用,實際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者雖未收到婚後創作出版的報酬,但該報酬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也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離婚時未出版的作品,即使離婚後出版並獲得稿費,也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因此屬於個人財產。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壹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二)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創作並發表的作品,如果婚後支付,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取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於婚後創作出版的作品,雖未收到報酬,但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即使離婚後實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時未出版,離婚後出版並支付稿費的作品,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因為涉及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壹般很難通過協商溝通解決。協商溝通不成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依法處理,具體情況要結合實際情況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