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特殊的合同,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強制規定了合同的管轄地,這就是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即使雙方當事人約定了管轄法院,也會因為專屬管轄而被排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或常住地起訴。對於合同糾紛,在雙方沒有約定時,法律規定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對於民事行為,遵循“意定大於法定,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審級管理的規定下,買賣合同雙方可以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法院,可以約定的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地法院管轄。
在沒有約定情況下,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或某公司即被告所在地高淳法院起訴;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參考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