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贈與的財產認定為* * *同壹財產。婚後贈與的財產是* * *同壹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要看贈與人的意願和態度。
婚姻法第18條:夫妻壹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甲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中婚後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婚後購買的房產,只要夫妻對婚後財產分割沒有其他約定,即使登記在壹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參考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離婚後購買的福利房仍屬於婚姻* * *是同壹財產嗎?離婚夫婦的住房分割。
壹、夫妻* * *或壹方所有房屋。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或者雙方婚前購買並建造的房屋,歸夫妻所有,離婚時應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同壹房產內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給予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司法實踐通常的做法是:* * * *有實際可以分割使用的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單獨使用的,可以固定價格給壹方,另壹方可以獲得補償。在確定房子分配給哪壹方的時候,要考慮雙方的住房情況,還要照顧到撫養孩子的壹方父母。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離婚時,如壹方生活有困難,如離婚後無處居住,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由於我國住房制度的多元化,房屋所有權的狀態也是多元化的,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離婚時已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壹,對於有房產證可以上市交易的私房和公房,壹般以房產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根據民法物權原則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壹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因此,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爭議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前取得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分割。
第二,夫妻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 * *的財產購買的,房屋歸* * *所有。因為公房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權轉讓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A.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產權。由於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法體現,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可以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壹方婚前租住的公房,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產權。因離婚分割產權房時,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支付的對價部分,應確定為當時租住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產權房剩余價值以同壹財產分割。
C.對於夫妻壹方的父母婚前租住的公房,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為產權的,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以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的贈與。離婚時,產權房可以直接分為* * *和同壹房產。雖然是以夫妻壹方的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壹方的財產購買,而是以父母壹方的財產購買。產權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和財產應該還是* * *關系,但是分割財產的時候酌情考慮財產的來源。原由壹方父母租住的公房,後以壹方父母的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購房資金來自該方父母,應是壹方所有的房產。父母壹方租住的公房雖然是用夫妻雙方相同的房產購買的,但房產證上不僅有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名字,還有父母壹方的名字,房屋歸家庭所有。
第三,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抵押,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抵押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夫妻壹方參與還清貸款,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子是個人財產,剩余未清償債務是個人債務。歸還的貸款,屬於夫妻壹方解決的部分,應當歸還。
2.離婚時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是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房。有些有產權的房子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是部分產權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關於繼續開展城鎮住房改革的通知》6月發布,其特點如下:
第壹,房子必須在購買五年後出售;
二是原補貼單位在出售時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賣房收入按照國家、單位、個人的比例進行分配。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公房,但沒有產權證。由於這類住房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和職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實際分割存在壹定障礙。當事人有爭議,未達成協議的,這種情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不宜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權屬,而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當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居住使用時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婚姻存續期間已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夫妻雙方作為購房人,未支付全部購房款,未取得產權證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為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已付清全部房款,房屋權屬法律關系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情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別處理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壹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妻名義購買,還是以夫妻名義購買;二、婚前以夫妻雙方名義購買;三是婚前以夫妻雙方財產購買,屬於*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仍為夫妻財產。
4.在處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父母出資分房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買房所作的出資,應當認定為贈與。即父母實際出資時,具體意思不清楚,從社會常識推定為贈與。當事人有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是借貸關系的,不適用本條。需要強調的是,父母在離婚訴訟中所做的陳述或證明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時,不僅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投資協議或借款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為線索追溯出資情況及其性質。父母婚後所購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投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上可以視為明確贈與自己的子女,這部分投資應視為個人所有;如果產權證登記在投資人子女配偶名下,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作出書面約定或明確表示投資人表示贈與壹方,壹般應認定為贈與雙方,這部分投資歸夫妻所有。比如壹男壹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記載壹人名下,男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贈與壹人;壹男壹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在壹人名下。如果乙方不能證明該出資是對壹人的贈與,則男方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壹男壹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記在雙方名下。這壹貢獻應被視為給雙方的禮物。在實踐中,父母可能會為其子女購買房屋出資,但他們也可能會為其子女購買其他物品出資。同樣,他們也可以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做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第二,出租房的處理
租賃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的約定,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能辦理房屋,但可以辦理租賃權。夫妻離婚時租住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2月5日《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和租賃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有所規定。主要內容有:壹方租住夫妻雙方都能租住的公房的,承租人可以給予另壹方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都可以租住公房,如果面積大到可以分割使用,可以由雙方分別租住;可準許轉讓另行出租的房屋或承租人為另壹方解決住房問題。在具體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對於公房出租問題,應當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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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購買的改制房* * *是同壹房產嗎?1.房改房是指單位以貨幣分配方式將自有公房出售給職工,職工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從而享有所購房屋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房屋。職工購買房改房通常享受工齡折扣、付款折扣、稅收等優惠待遇。
二、如果購買的房改住房屬於夫妻單位所有的住房,除當地* * *規定外,住房所有權壹般歸住房產權單位的幹部職工所有;
第三,房改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壹方婚前取得的,屬於其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雙方。
四、在我國房改中,還普遍存在產權證往往以本單位職工的名義由單位直接辦的現象。但無論何種形式,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當認定為同壹財產。
5.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並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房改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後算不算同壹財產?對於妳的問題,如果是婚前買的,登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婚後單方面購買的房子如果離婚是同壹財產嗎?不完全是。根據《婚姻法解釋》的三條規定,個人婚前購買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或者婚後有確鑿證據證明壹方購買的房產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
滿意,請采納
婚前買房,離婚後,婚後是同壹財產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說的“第三者知道的約定”,由夫妻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房子是妳的,就算妳們離婚了,她也不能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婚後妳欠65438+萬余元,其中部分妳妻子並不知情。這種情況法院會根據妳的債務目的來判斷,也可能不是五五開。
婚內購買的房產,離婚後給女方,然後再婚。房產是同壹個房產嗎?看房產證,如果只是女方不是同壹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