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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的意義

混淆的含義介紹如下:

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原則上導致債的關系消滅。廣義上的混同,是指不能共存的兩種法律資格屬於同壹人,因權利或義務的混同而消滅。包括三種情況: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屬於同壹人;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

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屬於同壹人。第壹種情況,其他物權因混亂而消滅,因為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是基於所有權的某種權能,為了所有權的負擔而限制所有權,都是在所有者的財產上設定的權利。如果它們與所有權混淆,所有權的負擔就沒有必要繼續下去。

第二種情況,當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時,必然會向自己要求給付,自己履行債務顯然沒有意義,應當立即消除債務之間的關系。第三種情況,當主債和保證債屬於同壹人時,保證債被主債吸收消滅,就是強債吸收弱債。

混同是指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原則上導致債的關系消滅。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對立的,法律就是要調整這種對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債權因混亂而消滅,不是邏輯上的必然。只是在正常情況下,這種狀態下的債權繼續存在,沒有法律上的必要。法律規定因混亂而銷毀,效果更好。

壹般接受是造成混亂的主要原因,例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繼承債權人財產、企業合並、營業壹般接受等。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合並前兩個企業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合並後,由於屬於同壹企業,債權債務消滅。

壹般承諾使合同和其他債務之間的關系完全消除。在壹定情況下,狹義債的關系消失,不允許債權及相應的債務繼續存在,未轉讓的債務及相應的債權也不允許繼續存在。債權的消滅,也使得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從權利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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