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包括司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司法會計鑒定,訴訟中涉及的產品質量、建築工程、資產評估、價格、知識產權鑒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司法機關)認為訴訟中應當進行的其他鑒定。第三條 司法鑒定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第四條 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時限、錯鑒追究制度。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統壹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辦法。第六條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預。第七條 凡持有司法鑒定相關資料的部門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向鑒定機構提供該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第二章 鑒定機構第八條 司法機關鑒定機構是縣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鑒定機構。
人民法院的鑒定機構負責審判、執行過程中各類案件涉及的鑒定。
人民檢察院的鑒定機構負責刑事自偵案件,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案件中涉及的鑒定。
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負責刑事偵查、治安行政案件中涉及的鑒定,以及其他司法機關委托的物證技術鑒定。第九條 社會專業鑒定機構是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行業鑒定機構。
法律、法規已明確授予司法鑒定權的社會專業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其他社會專業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需向本行政區域市(州)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其司法鑒定資格。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直接受理不屬於市(州)管轄範圍的社會專業鑒定機構的申請。第十條 省、市(州)司法行政部門要定期對省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司法鑒定資格的社會專業鑒定機構進行資質考核。不符合條件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取消其司法鑒定資格。第十壹條 省政府指定醫院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負責刑事案件中人身傷害醫學鑒定有爭議的重新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以及為罪犯保外就醫開具醫學證明的醫院。第十二條 省、市(州)設立司法鑒定委員會,由省、市(州)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司法鑒定委員會由本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部分司法鑒定專家組成。司法鑒定委員會按照行業設若幹專家鑒定組。
司法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司法行政部門。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
(壹)監督、指導、協調司法鑒定工作;
(二)組織制訂司法鑒定業務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三)對有異議的保外就醫醫學證明進行審查復核;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的國家權力機關交辦或者司法機關委托的重大、疑難案件的終局鑒定。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不得超出各自職責範圍從事司法鑒定,不得從事與自身技術能力不相稱的司法鑒定活動。第三章 鑒定人第十五條 鑒定人分為資格型鑒定人和授權型鑒定人。
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社會專業鑒定機構、省政府指定醫院的鑒定人和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鑒定組的鑒定人,為資格型鑒定人。
鑒定機構以外,受司法機關臨時聘請或者委托就案件中的某壹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的人,為授權型鑒定人。第十六條 司法機關鑒定機構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由本系統省級司法機關考核合格,確認其司法鑒定資格:
(壹)具有司法鑒定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司法鑒定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五年以上的。第十七條 社會專業鑒定機構、省政府指定醫院的人員和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鑒定組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經所在部門推薦、主管部門審核,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確認其司法鑒定資格:
(壹)具有所從事行業執業資格的;
(二)具有所從事行業高級職稱的;
(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專門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五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