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管轄如何確定
(壹)根據網址確定犯罪管轄權
對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實施網絡犯罪行為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在偵辦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通過網絡服務提供商來確定網址所對應服務器的物理地址,即網絡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而確定地域管轄權。
(二)根據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以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案件,被發現侵權內容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犯罪行為地。雖然對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行為地的確定問題,並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明確規定了管轄問題: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解釋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的問題。同樣,這對於此類網絡犯罪案件地域管轄中的犯罪行為地較難確定的問題,也有壹定的借鑒作用。
(三)根據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對行為人通過侵入、修改受害單位或個人系統程序、系統參數等手段實施網絡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終端的所在地可視為網絡犯罪的犯罪行為地。對於那些利用遠程登錄等手段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商業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單位的信息系統,竊取財產等網絡犯罪案件,由於被侵害的計算機網絡系統、設備終端的所在地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主要空間之壹,故這些地點可以被視為犯罪行為地。
(四)根據犯罪行為人最終目的及取得財產的地點確定管轄權
對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盜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詐騙等犯罪案件,犯罪行為人操作計算機的地點和網絡行為所指向的最終目的地以及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均可視為犯罪結果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