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多數家族企業而言,現階段基本上是采取單壹的所有權結構,即企業的財產權基本上歸某壹個人或某個家庭所有。與此相聯系,往往是把個人財產所有權和企業資產所有權混為壹談,不作嚴格的區分,從而使得企業始終無法擺脫個人和家庭而獨立存在,企業的發展受到個人和家族的嚴重制約。
產權結構壹元化,往往導致把產權關系和血緣關系融為壹體,因而擺脫不了家庭血緣關系的幹預。切斷了人力資本和貨幣資本的結合,往往會管企業的人沒有錢,有錢的人不會管企業,當其發展到壹定程度,就會出現嚴重的對立。經營者的決策過程缺乏必不可少的約束,不能形成科學和民主的決策機制。
相對於傳統的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家族企業的財產權是明確的,但由於企業產權與個人資產是粘結在壹起的,形成了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不能形成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因而形成了另外壹種意義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的現象。從我國的家族企業發展歷史來看,經歷了模糊產權——清晰產權的過程。產權模糊在我國家族企業發展初期幾乎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首先,家族企業在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基於血緣關系,彼此信任,對於財產分割不清,導致企業規模發展壯大後,家族成員內部產權界定不清,埋下了日後家族成員間產權糾紛的隱患;其次,家族企業與外界產權關系不清,為獲得各種政策支持,良好的聲譽,有意識地模糊化產權結構。
清華長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企治理專家曾水良認為,家族企業想要做到做大做強做久,就必須徹底擺脫家族化。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是擺脫家族化成功與失敗之間的壹條鴻溝,勇敢地跨過去,企業就走向輝煌。如果站在鴻溝邊躊躇不前,最後的結果就是被淘汰出局。
明晰產權與經營管理權界定:
職業化經營管理的家族企業,遇到的第壹個問題,就是經營管理權問題,即采取投資者直接經營或者采取委托代理的制“兩難選擇”二者各有利弊。投資者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其個人效應最大化目標與企業效益最大化目標是相壹致的,在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但是,隨著家族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投資者面對著日益復雜的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事務,客觀上要求必須由專門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企業家替代,即必須采取委托—代理制。在技術和管理日益專業化,知識化,現代化的今天,家族企業的發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質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較低(就多數家族企業而言)的家族企業家,無論如何是無法理解和接受現代高科技產業的。
明晰家族企業產權界限
我們壹直在強調企業產權明晰的重要性,也知道家族企業的產權界定很模糊,由此家族企業要向現代公司制企業轉型,首要的就是明晰產權關系。首先,要劃清家族成員之間的產權界限。其次,要劃清出資者個人所有權和企業財產權之間的界限。清華長三角研究院民企研究中心民企治理專家曾水良認為,隨著家族企業進入擴張階段,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壹的弊端往往導致企業擴張乏力。因此,逐步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就成為壹種現實選擇。在家族控股的前提下,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可以最大限度地改善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有利於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重大決策由包括外部董事在內的董事會做決定,可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家族企業股權治理公眾化:
提高我國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效率,必須走出“股東至上主義”的傳統思維模式,從“單邊治理”走向“***同治理”。其治理主體就是相關者,即與企業***存亡的個人或團體,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壹般雇員。而對各方相關者的激勵則是家族企業治理結構效率的基本保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要有合理的薪酬結構。壹要了解經營者對薪酬的期望值。在企業辭職的人中,很多是因為企業給予的薪酬低於自己的期望值,即使這種薪酬不低於人才的市場價值。二要優化薪酬體系中的各種收入比擬結構。為了避免經營者這些短期行為,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相結合。加強股權激勵。我國家族企業可以大膽借鑒國外、國內企業的先進經驗進行壹些有益的嘗試,實施管理層持股、員工持股計劃,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股權激勵,承認人力資本產權價值。
家族企業資本社會化:
資本社會化不僅導致了企業管理的革命,而且帶來了整個社會經濟的變革。資本社會化使家族企業擺脫家族企業的制約,將資本,管理和技術有機結合起來,使企業家保持良好的心態。資本社會化是企業管理革命的起點。資本社會化的企業,能夠形成合理的治理結構,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更為合理化,科學化。資本社會化的具體實踐就是股份制,公司制。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克服了業主制和合夥制的諸多弊端,通過有限責任制,降低了個人,家庭和公司的風險,使個人和家庭的變故不至於影響公司的發展;相應的,公司經營不善也不會直接影響個人和家庭生活。
在家族企業建立產權退出機制時可以通過對不同的個體采取不同的分流方式來解決問題;對那些雖然有出資但是能力和知識都跟不上企業新業務發展需要的家族成員和創業元老成為沈默股東,要求他們退出企業的經營管理,當然可以考慮讓他們擔當督導工作,給他們較高的待遇;對於年輕的家族成員,應該鼓勵他們繼續學習深造並且為他們提供較好的受教育條件,以提高其能力和素質,使企業後繼有人;對於能力較強、有創業沖動的家族成員也可另設壹筆資金,讓他們自己投資經營,自己發展。
民企治理專家曾水良認為,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分離所產生的超越性,使公司的資產更開放,擴大了公司的融資能力。這種超越性又使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易於分離,從而克服了股東直接參與管理所造成的能力和素質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