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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和壹氧化碳檢測儀申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需要提供哪些文件?什麽過程?

安標網站重要通知查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規則。

直接網上申辦,先註冊企業。註冊主要包括企業信息。按要求填寫註冊信息,必須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如果過分誇大能力,現場評審時企業信息會發生較大變化,企業在安標中心的誠信也會受到玷汙。

信息主要內容主要包括:1,企業基本信息;2.技術人員;3.檢查員;4.生產設備;5、檢驗設備等。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應用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和初審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交產品安全標誌申請。

第三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類型分為首次申請、變更申請和延期申請。

(1)首次申請。申請人在其生產的產品首次申請安全標誌時提出的申請。

(2)變更申請。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安全標誌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在工商登記的信息、生產條件或者產品技術文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誌的。

(三)續展申請。安全標誌有效期滿後需要延續的申請。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營業執照,直接生產申請產品。

(二)有與生產礦產品相適應的註冊資本、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三)具備申請產品的壹個或多個主要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的組裝和生產條件,並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四)具備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和條件。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證體系。

(六)其他相關條件。

第五條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的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保證安全性能,並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和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技術文件齊全。

(四)有檢查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第六條申請產品安全標誌時,申請人應當作出以下承諾:

(壹)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關責任。

(二)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並承擔因侵權造成的相關責任。

(3)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驗樣品由申請人生產,申請人承擔因提交虛假資料和產品造成的相關責任。

(四)積極配合安全標誌的技術審查、現場審查、產品檢驗等相關工作,自覺接受安全標誌的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通過安全標誌技術審查和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產品生產,正確添加產品安全標誌,承擔因未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更改技術文件而造成的相關責任。

(六)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

(七)承擔申辦安全標誌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申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未列入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產品。

(二)被最終裁定或者判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起訴,經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立案的產品。

(三)已懸掛安全標誌的產品。

(四)其他不予驗收的產品。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八條首次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和申請產品基本信息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是非法人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屬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產品用途說明,說明產品的結構、工作原理、功能和組成(防爆裝置、安全制動裝置、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

(四)產品的技術文件,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主要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清單等。

(五)符合本規則第四條和第五條要求的自我評估報告。

(六)申請產品與具有安全標誌的產品屬於同壹系列的,應當提交區別文件。

申請人未首次申請產品安全標誌且相關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再次申請產品安全標誌時無需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九條申請變更應當根據變更內容提交以下材料:

(壹)持證人工商登記信息、生產條件發生變化。

1.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變更申請書;

2.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及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產品技術文件的變更

1.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變更申請書;

2.變更後的相關技術文件。

第十條延期申請應當與《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延期申請書》壹並提交。

第十壹條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十二條提交產品技術文件的基本要求如下:

(壹)產品標準

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應有明確的產品標準。產品標準可以直接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可以根據相關標準編制產品技術條件或企業標準。

1.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選用的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標準中規定的產品使用條件適合礦山實際工況;

(2)標準規範性參考文件包含該類產品的通用安全標準;

(3)標準中規定的產品性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關於設備安全使用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在滿足強制性要求的情況下,對安全技術是苛刻的標準。

2.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但需要確定具體結構、技術參數、性能要求,或者某些參數超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申請人可以制定產品技術條件作為對所執行標準的必要補充。

3.沒有直接選擇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產品,申請人需要提交產品企業標準。

(2)產品圖紙

1.提交的產品圖紙類型

(1)應提交所有反映礦用隔爆型電氣產品隔爆結構的圖紙和電氣原理圖;對於本質安全型產品,提交所有與本質安全性能相關的圖紙、電氣原理圖和PCB圖;對於其他電氣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平面圖、電氣原理圖、外殼結構圖和保護裝置圖。

(2)機械產品和其他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和與產品安全性能相關的圖紙。復雜產品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制動系統圖等。

(3)系統或裝置產品應提交構成框圖和部件的相關圖紙。

2.產品圖紙的基本要求

產品圖樣應充分反映產品的組成和結構,符合GB/T 4457 ~ 4460《機械制圖》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

(2)正確表述各部分的構成,附表中應列出產品主要部件的型號和材質;

(3)防爆電氣產品的隔爆結構和隔爆參數應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用電氣設備》的規定;

(4)標題欄至少應有設計人、審核人和批準人的簽名。

(3)產品使用說明書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照GB/T 9969《工業產品通用說明書》的要求編寫,並符合下列要求:

1.標註產品標準;

2.明確產品用途和適用環境;

3.主要部件的選擇有詳細的說明。涉及安全的部件,應當列出名稱、規格、生產單位、安全標誌編號等內容,不得隨意改變產品配置;安全標準套件應列出配套零部件的名稱、規格、型號,並註明必須選用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且與整機匹配的零部件;

4.必要的安全警告聲明。

(4)產品主要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清單。

表中應註明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名稱、型號、規格和生產單位。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零部件應當列明安全標誌編號,實行國家強制認證管理的零部件應當列明相應的證書編號。

表中所列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均納入申請人(生產單位)的受控管理,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安全相關零部件、安全標準套件和安全標準關鍵件按照安全標誌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附表中列明。

第四章初步審查

第十三條安標國家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首次申請

1.申請人是否符合招標條件的要求;

2.申請的產品是否屬於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是否符合申請安全標誌的基本條件;

3.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4.其他相關內容。

(二)變更申請

1.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2.其他相關內容。

(三)續展申請

1.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2.被許可人及申請延期的產品是否符合延期的基本條件;

3.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國家安標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初審合格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明確各自在申辦安全標誌和持有產品安全標誌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初審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應當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要求補充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續展申請應當在產品安全標誌有效期滿前3-6個月提出。

第十六條申請人(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全標誌申請費。

[註]這些規則適用於以下術語和定義:

1.主要組件(元素)

決定產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和元件,以及系統和裝置的組成部分。

2.安全相關部件

列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並與其他部件和整個產品有直接安全關聯的部件。

3.安裝標準套件

列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且與其他部件和整個產品沒有直接安全關聯的部件。

4.安全標準關鍵組件

未列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但直接決定產品整體安全性能的關鍵部件。

產品正常銷售時,應有安全標準國家中心頒發的安全標準證書和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儀器合格證、檢驗報告是檢測中心的產品檢驗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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