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修改2017年剛剛經歷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同於壹年前,此次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全部集中於商業秘密相關條款,經過本次修訂,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均提高到了壹個新的層次。 壹 修訂背景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我國保護商業秘密最重要的法律,其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構建、修訂不但是順應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也時常受到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的推動和影響。 1992年,中美兩國政府簽訂了《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1],其要求中國政府通過立法保護商業秘密,制止不正當競爭。1993年9月,《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其第十條規定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規則,正式確立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2017年11月,《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歷第壹次修訂,然而,在修訂不到2年的時間裏又再次修訂且僅針對其中的商業秘密條款,這在立法層面上並不常見。我國目前優化營商環境的方針固然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認,中美貿易談判則再壹次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進化產生影響。 美國長期認為中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不足。2017年8月,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行政備忘錄授權貿易代表對中國開展301調查,此舉拉開了中美貿易之戰的大幕。在2019年2月剛剛結束的中美貿易第七輪磋商談判中,中美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保護等具體問題上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此次特別旨在提高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反法修訂可以被看作是應對中美貿易摩擦的壹項重要舉措。 二 修訂內容概述 (壹)完善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手段 在第九條第壹款中新增“電子侵入”作為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不正當手段之壹。 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違反約定”修改為“違反保密義務”,筆者理解此舉旨在將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等也納入保護範圍。 新增第九條第四款的教唆、幫助侵權行為。 (二)擴展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範圍 (三)擴大商業秘密定義的外延 (四)加大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 新增懲罰性賠償制度。 大幅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和行政罰款數額。 (五)新增侵犯商業秘密的證據規則 三 修訂解讀 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集中體現了擴展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提高商業秘密的保護強度的意圖。修訂後的第九條擴充了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增加法定保密義務的規定,擴展了潛在的侵權主體範圍,新增了教唆、幫助侵權的規定,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侵權納入侵權主體;第十七、第二十壹條增設懲罰性損害賠償並大幅提高法定賠償和行政罰款的最高數額,直觀地加大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力度;第三十二條增設了專門適用於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條款,明顯降低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有利於權利人維權行動的開展。 (壹)增加“電子侵入”的侵權方式,適應互聯網時代的要求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數字化辦公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商業秘密在載體層面表現為存儲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數據,竊取商業秘密的方式也隨之花樣翻新,包括通過黑客手段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系統、植入電腦病毒等。修改前,通過前述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只能被解釋為第九條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修改後即可直接適用,避免爭議。但是,法條未就何為“電子侵入”做明確定義。《刑法》第285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也將“侵入”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在配套司法解釋對“電子侵入”做細化解釋之前,我們不妨參照該罪名,對此處的“侵入”的含義作壹些理解。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規定的“侵入”的對象,是非屬於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及尖端科技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否則將構成285條第壹款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電子侵入”,其侵入對象並不受前述限制,理應包括所有存儲有他人商業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包括數字化辦公系統、服務器、郵箱、雲盤、應用賬戶等。 此種侵入應當未獲授權或者超出入侵者權限。未獲授權或超出授權不但是“侵入”的應有之義,更與商業秘密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有關。如果權利人未對進入該載體的人員身份、權限作任何要求、管理和限制,那麽行為人進入該載體的行為將不構成本條規定電子侵入,載體中的信息也很可能因為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構成商業秘密。 行為人是否享有進入電子載體的權限、是否超出權限,應當根據其身份、承擔的崗位職責、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否收到進入電子載體的授權文件等綜合判斷。如果經合法授權的人員進入系統,並將系統中可能構成商業秘密的數據發送給無權限獲得該等數據的他人,則可能構成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違反保密義務或保密要求,違法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前提是存在保密要求或該人員身負保密義務。前述情況在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同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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