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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壹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壹、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壹定要註意的。 壹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說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時,受托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托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壹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托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托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畫家為其畫壹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采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壹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權,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壹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托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壹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壹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壹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壹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壹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壹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壹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麽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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