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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抵押與質押的異同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另我國擔保法對兩者的定義有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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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於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別: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別在於: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於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壹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並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於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於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5.權利實現途徑不同: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

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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