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負責。未經同意,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壹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不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代理人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因此第三人可以選擇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為主張權利的相對人,但第三人不得變更所選擇的相對人。
委托人對第三人行使受托人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擇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和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移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