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標誌。商標法修正案加大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地理標誌是我國知識產權的“強項”之壹,不像專利和馳名商標,在很長壹段時間內永遠是我們的“弱項”。企業可以更好地利用地理標誌保護,在國際競爭中“揚長避短”。
(2)“馳名商標”。過去行政法規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還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在需要認定商標是否屬於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往往無所適從。目前不僅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還列舉了壹些國外已經使用多年,在確定時應該考慮的因素。這樣,既有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有利於法院保護馳名商標,從而有利於鼓勵中國企業的“名牌戰略”。
(3)突出“在先權利”保護。在這次商標法修正案中,兩處規定了在先權利的保護,刪除了行為人的主觀條件作為認定在先權利是否被侵犯的前提。
(4)“反向假冒”,即禁止“擅自變更他人註冊商標”。商標假冒是指未經許可,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標上他人商標的壹般“商標假冒”,這種行為應該被禁止。另壹方面,私自更換他人的註冊商標,也會使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來源以及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解。這次在《商標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使註冊人的權利作為財產權更加完整,對鼓勵企業創名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5)其他商標的“確認”權最終轉移到法院,確定法律賠償制度,明確將“自然人”加入主體,立體(三維)標識也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