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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費承擔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的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壹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方或敗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鑒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鑒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鑒定等事項的鑒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此時關於鑒定費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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