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1.在江門市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組織機構較完善,管理運行機制合理。
3.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要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工作。
4.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應配備管理負責人和技術帶頭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於15人,擁有碩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人員不低於20%。
5.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有產學研合作基礎的優先。
6.組建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查、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二)分類條件:
企業類:
1.企業經營和運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上壹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於2500萬元,能夠提供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資金,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企業可適當降低。
2.企業原則上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年研究開發經費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或不少於150萬元。組建後每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或不少於250萬元。
3.企業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4.優先支持產品、技術水平和綜合實力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業建立省級工程中心。
公益類:
1.必須能保證落實工程中心的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科研項目不少於3項且此類項目的經費總額不低於150萬元,同技術領域至少已推廣轉化1項重大技術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機構組建的,應擁有3項以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
2.具有為同行業(領域)企業服務的經驗,有較好的服務企業或行業的業績,具有壹批可轉化的科技成果。具備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