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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資源***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換和***享,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測繪應急保障等,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 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由壹方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並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真實齊全、整理規範。第九條 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無償匯交。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壹)國家等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測繪點之記、成果表、網圖(路線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航空攝影儀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以及數據說明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當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壹)城鎮以及區域性沈降觀測成果目錄;

(二)管線測量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含影像圖)成果目錄;

(六)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七)互聯網地圖的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享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在本年度7月和下壹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 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數據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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