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總是壹件痛苦的事情。如果妳看著當初的婚戒,想到對方的承諾,妳會忍不住感到受傷。結婚戒指離婚該怎麽辦?這裏有幾種常見的方式:
第壹個:閨蜜說我離婚了,結婚的時候戒指沒帶。他媽媽給我的,他什麽都沒拿。我個人覺得這些不屬於我。不該拿。號碼
第二種:看離婚是誰的錯。如果是妳自己的錯,就不要把戒指還回去。妳現在應該還給她,跟她道歉,讓她隨便處理。心安理得。如果是女方的錯,離婚退了戒指,直接處理掉賣了,或者換個更好更貴的給下壹個。把它還給當初買它的人。
第三種:還是穿,以免別人說閑話。也為妳自己保留壹個想法。
第四種:留給孩子作為信物。
第五:隨便處理掉,賣掉。
第六:收起來,老了可以看看。
離婚後法律如何處理結婚戒指
案例簡介
塗某(男)和劉謀(女)是高中同學。他們從大學開始戀愛,感情壹直很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壹枚價值2萬元的鉆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與劉舉行婚禮,並親手為劉戴上鉆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和,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起訴至法院。訴訟中,塗某認為鉆戒是夫妻***同財產,應按夫妻***同財產進行分割;劉認為鉆戒是她的私人財產。
本案的分歧在於結婚鉆戒是否屬於夫妻***同財產。
第壹種意見認為,結婚鉆戒是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同財產,應按夫妻***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鉆戒是劉的個人財產,劉享有鉆戒的所有權。
法律解釋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1.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勞動報酬;
2.以勞動報酬取得的財產;
3.生產經營收入;
4.知識產權收入;
5.因繼承而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指定歸壹方所有的除外;
6.作為贈與取得的財產,但贈與合同註明歸壹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如夫妻壹方意外中獎獲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甲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
判決如下:鉆戒雖為塗婚後購買,但僅由劉婚後使用,應認定為劉的專用生活用品,歸劉所有。退壹步講,即使鉆戒不被認定為劉的個人生活用品,塗某將鉆戒送給劉的行為也應視為單獨贈與劉,合法有效。故鉆戒不屬於夫妻***同財產,應認定為劉的個人財產,歸劉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