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庭是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審理各類法律案件的場所。人民法院為審理整幢建築稱為"審判庭",專門用於審理房屋案件的稱為"法庭",最高的依次為:第壹法庭、第二法庭。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建築案件時專門針對房屋的,稱為“法庭”
二、活動區域的試布置
活動區由審判法庭和旁聽區組成,主要活動區盡量保證法律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
1.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員和被告人的安置,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臨時法》(司)作出?& lt1985 >11 "文件的規定(見圖1)。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案件,按下列規定安排審判活動區域:
設立法臺、法臺區前的審判活動區的中部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臺法桌,法式椅子,評委席。審判長的座位在國徽正中,法官或陪審員坐在兩邊。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法臺,且色彩應與宮廷的整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
法臺的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與法臺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法官座位低20-40厘米。
以庭審證人、鑒定人的左前方為證人位置,與法國臺成45°角(見圖3)。
法臺位於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座位前面,分兩邊相對,原告坐右邊座位,被告坐左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到100 cm,如果當事人和法律顧問都比較多,可以設置前排兩排座位(見圖2);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並在庭審時,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距不小於50厘米(見圖3)。
3.在有條件的地方,書記員的座位可以設置在法臺前面的中間,與法臺成90°角,靠近法臺,左邊為法臺,座位高度比法官座位低20-40厘米(見圖4)。
第三,國徽的懸掛
根據國徽法,人民法院應按下列規定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法國人民法院和臺灣人民法院內設的國徽就掛在辦公室的側面;與法院審判法庭的其他建築相對獨立,在正門壹側懸掛著國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所在機關的正門壹側懸掛國徽;
初審法院將委員會會議室懸掛在適當的國徽上。
調解室、接待室不懸掛國徽。
國徽普通刻度的直徑:
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級人民法院:60cm;
高院:80cm;
最高法院:100 cm。
人民法院因特殊情況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報請國徽法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