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調撥資金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管理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放中央銀行和同業的資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計,跟蹤履約情況,明晰債權,制定催收政策,及時收回應收款項。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但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對外投資。
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應當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確認的價值進行估價。
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投資權益,並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支付投資資金。所需資金納入財務預算管理,不得在成本或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並及時監控和評估投資項目的效益,履行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
向境外投資的,應當遵守國家對境外投資項目審批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對抵債資產的收集、保管和處置,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征收抵債資產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接收價格,核實產權。
對抵債資產的保管應當及時進行,並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則定期核對賬目,進行核實。
抵債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並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壹般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應引入競爭機制選擇償債資產的買方。
抵債資產不得轉為自用。因客觀條件需要轉為自用的,履行規定程序後納入相應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定期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重要固定資產的購建和重大技術改造的實施,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落實決策和實施責任。
固定資產折舊可根據產業發展趨勢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結合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及其使用條件確定,折舊方法可選擇按季(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壹經選定,壹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後實施。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公開變更原因的,應當及時公開。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銀行業務最高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0%,保險及其他非銀行業務最高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投資等方式取得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界定,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變更無形資產所有權時,應當進行評估,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壹條金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損失等。,應當及時核實,查明責任,追回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金融企業通過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處置用於主營業務的資產涉及業務調整或資產重組的,應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制定業務調整或資產重組方案,並在履行規定程序後實施。
金融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範圍和條件,落實實施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