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以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只限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妳們自行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那麽,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1、競業限制並非針對全公司的全部人員,而只是針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公司與妳們自行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3、競業限制的內容只能是妳們離職後到與妳們之前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4、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5、公司需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從以上規定看,禁業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的約定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也要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不能做擴大化的解釋,其限制的只能是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行業,不應涉及到跨行業。那麽妳們公司是提供壹種重型施工設備給土建施工單位,與妳跳槽到土建施工單位並不屬於同類行業,妳從事的也不是與妳們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因此,個人的建議是公司的競業限制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規定,妳可以不受約束,妳可以跳槽到該土建施工單位。有需要可以再百度知道我們。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