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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範圍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虛報註冊資本罪;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3、欺詐發生股票、債券罪;

4、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

5、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8、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9、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10、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1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經濟偵查大隊隸屬於公安部門,是針對國內經濟案件做偵查的部門,偵查範圍包括合同詐騙、金融詐騙、挪用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制販假幣等。

經偵大隊的職責是:組織、指導、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範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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