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
2、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3、偵查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
4、偵查部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
5、偵查部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
6、負責縣局駐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安聯絡室的聯絡、協調工作。
經偵負責的案件類型:
1、經濟合同詐騙案件;
2、信用卡詐騙案件;
3、金融票據詐騙案件;
4、金融詐騙案件;
5、集資詐騙案件;
6、證券、期貨市場詐騙案件;
7、保險詐騙案件;
8、假幣案件;
9、非法經營案件;
10、侵犯知識產權案件;
11、洗錢案件;
12、公司法人犯罪案件;
1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案件;
14、金融詐騙案件;
15、其他經濟犯罪案件。
綜上所述,經偵負責的案件主要包括偵查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妨害企業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侵犯財產等犯罪案件,同時還負責縣局駐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安聯絡室的聯絡、協調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