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3、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6、***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7、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原則:
1、定義:通常情況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壹方承擔,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會規定由被告或反訴的壹方承擔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責任;
2、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產品責任、知識產權侵權、環境汙染、勞動爭議等領域,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時,更容易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3、目的:旨在保護弱勢方,平衡訴訟雙方的權利,確保公平正義;
4、條件:壹般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定條件,如法律明文規定、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等;
5、影響:舉證責任倒置可能會增加被告方的訴訟負擔,因此被告方需要提前準備充分的證據以應對可能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
綜上所述,在建築物倒塌、專利侵權、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缺陷產品、***同危險行為、醫療事故及動物致害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要求所有人、管理人、制造者、加害人、醫療機構及動物飼養人等在侵權訴訟中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的無過錯或提出免責事由,這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並促進了案件的公正高效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