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律師既是專職法律工作者,又是軍隊政治工作者。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作為律師職業中特定的組成部分,軍隊當然也具有這種屬性。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規定,軍隊的司法行政及法律服務工作由政治機關領導,是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之壹。因此,軍隊律師具有雙重職責。作為法律工作者,要以為軍隊和軍人提供法律服務為己任,認真履行職責,全力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政治工作者,軍隊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最終目的,在於通過自己的專業工作,為部隊思想政治建設的整體目標服務,為增強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服務。這就要求軍隊律師必須通曉軍隊政治工作的基本理論,掌握政治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要善於把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發揮軍隊政治工作的整體優勢。
軍隊律師有著獨特的工作領域,既要熟知國家法律,又要熟知軍事法規。與社會執業律師壹樣,軍隊律師處理的法律事務涉及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商、金融等各個法律部門,應當熟悉並全面掌握國家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處理好軍隊內部和軍地互涉法律事務,才可能為部隊官兵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做好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和官兵合法權益的工作。與社會律師不同的是,作為軍人和軍隊政治工作者,軍隊律師還要熟練掌握軍隊的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當前,軍隊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貫徹落實依法治軍方針的任務很重,軍隊律師只有熟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知軍隊的有關規定,通曉其立法精神,才能為軍隊各級首長和機關決策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才能分清軍人的稱職與不稱職、合法與不合法的行為,指導軍人更好地履行職責。另外,軍隊律師還要努力學習、研究國際法,為做好軍事鬥爭準備和打贏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上的保障。
軍隊律師是特定的公職律師。這是由軍隊律師的特殊屬性所決定的。首先,軍隊律師是由取得律師資格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擔任,其薪金由軍費開支;而社會執業律師則由取得律師資格的公民擔任,其經濟收入主要依靠執業活動取得。其次,軍隊律師正式列入部隊編制後,成為軍官、文職幹部的壹種職務,並定有相應的職別、級別;而社會執業律師是壹種社會職業,不是職務,沒有官職或行政級別。第三,軍隊律師的工作是面向特定的群體。軍隊律師主要是為軍隊和軍人提供法律服務,其工作主要面向部隊各級領導、機關、廣大官兵及其家屬;而社會律師執業所面向的是社會所有成員。第四、軍隊律師的工作經費由軍費開支,承辦法律業務基本上不收費;而社會執業律師的工作經費是自收自支,除法律援助外,對外提供的法律服務都是有償收費。第五、軍隊律師是軍隊人員,軍隊律師工作機構有上級主管機關和行政領導;而社會執業律師實行的是行業自律,政府有關部門基於律師法對其予以監督管理,雙方之間是政府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系。
根據軍隊律師的特點及其工作實際,軍隊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以在下幾方面:第壹,軍隊律師是軍事司法審判制度民主化的重要體現。沒有律師的審判制度是不民主的審判制度。這次在集團軍正式列編律師也是對軍事審判制度的進壹步完善。軍隊律師應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保證每個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軍人都能得到法律幫助,其合法利益能得到有效維護。第二,為軍隊各級領導、機關提供法律意見,使上級決策有據並能依法妥善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第三,解決各種涉法問題,切實維護部隊和官兵的合法權益。第四,深入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教育,不斷提高廣大官兵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軍隊律師應充分發揮自己的業務專長,深入部隊開展面對面的法制宣傳教育,並通過幫助官兵解決涉法問題的實踐,引導官兵加深對法律權威性的認識,樹立對法律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