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是指銷售額,而不是利潤。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所稱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