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識產權包括:
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由於發現權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版權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
我國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如下8類:a.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b. 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c. 關於人們在壹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d. 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e.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f. 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g. 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h.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裏壹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