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商調函後調檔案的辦理流程如下:前往調出地的人才服務中心人事檔案辦公室,確認自己的檔案所處狀態,如果有未結清的費用要立即繳納,如果沒有問題,可以直接讓主管部門在意見欄上加蓋公章;憑借調檔案領取相關登記表,前往綜合事務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去原單位出局調檔函,由原單位通過機要渠道,郵政EMS檔案轉遞或者專人送達(取走);新單位收到檔案,檔案的手續完成。
調檔案時需要註意的問題;壹定要註意調檔函上的要求是走機要件還是郵政或者其他的渠道調取檔案,否則的話檔案接收單位可能不接受。如果調檔函上沒有寫明由本人攜帶過去的話,就千萬不要帶,因為檔案是不能本人攜帶和保管的;壹定要註意調檔函上面的時間期限,壹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去辦理調檔手續,否則調檔函會失效;壹定要註意調檔單位的名稱和接收單位的名稱不要寫錯;檔案的轉出必須要原存檔單位密封並加蓋檔案密封專用章。
商調函是指沒有隸屬關系的地區、部門或國有單位之間為了人才流動而互致的公文。商調函壹般采用規定格式,具體有以下內容:發函單位名稱、字號、文號、受函單位名稱,商調理由、商調事項、發函日期等。只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才有資格出具商調函。
檔案因個人需要轉到外省或外地(市)的,首先得確認檔案是否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然後憑檔案轉入地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單位(如人才交流中心)開具的商調函,才能把檔案轉出。商調函壹般是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向異地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具的,調檔函壹般是單位向另壹單位開具的,兩者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起的作用幾乎是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