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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滇池風景區旅遊資源,促進旅遊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昆明旅遊度假區的批復》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國務院批準建設的國家級旅遊度假區,位於昆明市西南部,滇池北岸,總體規劃面積18.6平方公裏。第三條 度假區是昆明市改革開放的綜合試驗區,對外開放的窗口,旅遊支柱產業的重要基地。旅遊觀光與度假相結合,與東南亞旅遊市場融為壹體,成為既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又有雲南民族特色的、以接待海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四條 度假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度假區登記註冊的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以及雲南省、昆明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第二章 管委會的職責和權限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區設立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對度假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第六條 管委會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度假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適用於度假區建設與發展的有關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研究編制度假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規,組織編制度假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六)對度假區的各類單位和個人進行管理和監督,保障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七)組織或審批進入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八)開展國際旅遊、經濟貿易合作和交流,開拓國際市場,按規定處理度假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九)負責協調各級各部門和各單位有關度假區的工作。

(十)興辦和管理度假區的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以及社會化、專業性、中介性的職務事業。

(十壹)負責度假區,內農村村鎮建設、征地動遷的有關工作。

(十二)完成國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 管委會權限

(壹)昆明市人民政府賦予管委會在度假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權限。

(二)管委會可以根據職責和工作任務,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機構,在度假區行使市級相關部門的管理權限,業務上接受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統籌安排度假區內的投資項目。在度假區投資的項目投資總額在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由管委會審批;超過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由管委會初審後轉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審批總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並代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

(四)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並做好服務。

(五)依法對度假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度假區註冊的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度假區內的財政、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公安、統計、知識產權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度假區內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八)按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度假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設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十)依法處理度假區的涉外事務;按規定審批度假區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境)和對外邀請等事項。

(十壹)負責度假區內的社會治安和戶政管理工作,在市核準的指標內,審批和辦理城鎮戶口落戶手續和農轉非手續。

(十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 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八條 鼓勵在度假區興辦下列項目:

(壹)旅遊觀光遊覽項目;

(二)文化娛樂及遊樂項目;

(三)商務旅遊;

(四)旅遊住宿及其他度假設施項目;

(五)旅行社及其他相關服務項目;

(六)旅遊商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項目;

(七)旅遊商品的進出口貿易項目;

(八)區內配套的第三產業項目;

(九)旅遊交通項目;

(十)國家允許和特許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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