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開發區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開發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適用於開發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開發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做好考核、協調和服務工作。
(六)審批進入開發區的投資項目。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委和省科委的有關規定,對進入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和批準。
(七)開展國際科技貿易合作與交流,開拓國際市場,並按規定處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與開發區有關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負責會同工商、稅務、法律、金融、會計、保險、海關、商檢、審計、技術監督、人才交流、技術咨詢等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開發區的社會化服務支持體系,監督和協調各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公共服務事業。
(十)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壹)管委會在開發區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行統壹管理。
(二)審批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或100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和投資2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處理開發區的有關事項。
(四)決定內部結構和工作人員的任免。各級各部門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審批市政府切塊給開發區的城鎮戶籍和農村指標。
(六)協調處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有關涉外事宜,審查有關人員進出開發區的事宜。
(七)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十壹條開發區重點興辦符合下列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
(1)新材料、新技術及其產品;
(2)生物技術及其產品;
(3)光機電壹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四)計算機應用、自動化技術及其產品;
(五)新能源技術、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6)精細化工技術及其產品;
(7)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八)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九)其他適合雲南資源深度開發的高科技或高附加值產品;
(十)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其他新工藝、新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