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單位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群眾性科學技術普及宣傳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活動,促進科學技術普及。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重知識和人才、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環境。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二章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各類科技園區建設,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科技園區的建設、運營和效果認定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區域科技資源共享的政策,促進區域科技資源的整合和共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以儀器設備、科學技術文獻等科學技術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
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服務,支持技術要素投資入股,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創業活動,做好開拓新領域、發展新產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應用新技術和科技信息化工作。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服務體系,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和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科技特派員制度,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群眾性科技組織,鼓勵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關系民生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科技企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技術評估、科技咨詢等各類科技服務機構。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資助資金,鼓勵本市組織和個人申報國內外專利。
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項目資助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專利技術的實施。第三章企業技術創新與發展第十九條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原則,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設立R&D機構,運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支持企業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