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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58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壹、 勞動合同法 58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 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 勞動合同 ,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其他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禁業限制的規定。 勞動法 22條,勞動 合同當事人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 專利 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壹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本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 合同解除 後,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義務包含生產的秘密環節,以及足以構成商業秘密的其他信息。 本條規定競業禁止的目的是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支付損害 賠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商業秘密,勞動者亦知悉的情況下,因為勞動合同終結後,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舊延續,即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也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用人單位可因此追究勞動者的 侵權責任 。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內容自然是和勞動合同存在著關系的,當然《勞動合同法》第58條這個規定在現實生活當中引起了非常大的熱議,這條內容規定的是勞動派遣問題,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勞務派遣當中存在著壹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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