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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勞務不合理克扣工資嗎?

公司向勞動部門舉報未簽訂合同擅自克扣工資是完全可以的,但在舉報的前提下,雙方要找到相關證據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實際勞動關系,這樣勞動部門才會接受自己的要求。

1.公司不簽合同擅自克扣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嗎?

有可能;

(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不發工資,有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和老板談判;

2.當地勞動局內部有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拿回工資。這個程序是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效果很好,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妳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勞動監察機構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2)、應註意的問題:

1,處方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的問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等。

二、員工辭職需要註意什麽?

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如果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只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之壹。如果雙方沒有簽字,用人單位即使違反規定,任意克扣勞動者工資,也壹定會接受雙重處罰。只要有證據,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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