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按其價值劃分。
夫妻共同勞動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勞動所得除個人日常消費外,應視為夫妻財產,應享有財產權的全部權利。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各自的勞動所得沒有約定的,以勞動所得總額為限分割。工資、獎金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獎金,根據其扣除生產經營收入後的價值,按個人財產判斷。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判定相應的夫妻擁有相同的財產。如“張某與劉結婚5年間,兩人均收受8萬元。即使離婚時雙方約定了同壹財產的歸屬,也不能作為《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獎金處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金包括貨幣、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
3.投資。根據法律規定,投資所得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對於夫妻分別生育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壹種認為子女是與另壹方共同撫養的,應當按照各自撫養的50%承擔撫養責任;另壹種觀點認為,維修費用應根據雙方出資額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參照夫妻財產分割。實踐中,由於雙方都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撫養子女壹方的貢獻所形成的證據或者不能證明貢獻方有其他重大過錯,撫養子女壹方不能作為夫妻分割財產。另外,即使是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子,也不能作為夫妻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壹套房子送給他們,但贈與人並不知道這套房子是他們的個人財產,子女只能要求返還贈與所得;如果父母直接將購房款交付給子女作為贈與買房,並實際參與投資形成證據鏈,則視為對子女自己投資的單獨處分,那麽這部分投資的收益歸夫妻雙方所有。
4、繼承或贈與財產,壹般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人民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該協議不影響壹方配偶個人物品的所有權。因此,夫妻對婚後所得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人進行界定並無不妥。但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富歸屬有爭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