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靠原來遺囑是沒用的
可以判定是老頭的壹方財產,但依據法定繼承,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的賤老太太,還是可以分得壹部分
下面是壹個判例:
婚後買房,不壹定屬於***同財產,也可能歸壹方獨有。壹位廈門律師了解到,近日,海滄區法院就突破慣例,在壹起離婚訴訟中,將壹套婚後購買的房產判歸男方所有。法官說,婚後買房並非壹定屬於夫妻***有財產。比如說,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或者購買房產的資金是來源於出售婚前舊房的錢。
二婚後 老漢賣舊房買新房
壹位廈門律師了解到,老林(化名)年近古稀,十多年前跟妻子離婚,當年,法院判決位於思明區的壹套夫妻***有財產歸老林個人所有,他退休後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生活倒也清閑。麗麗(化名)今年40歲,離婚後到廈門居住,每月退休金也有2000多元。2009年,老林認識了麗麗,壹年後,兩人登記結婚,隨後,老林把思明區的那套房子裝修後,以80萬元的價格賣掉。
2011年年初,老林拿出73萬元在海滄買了壹套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順利拿到產權證。
再離婚 分房產引發爭奪戰
不久,老林上法院起訴要跟麗麗離婚,理由是雙方認識時間短,沒有感情基礎,性格不合,婚後常因家庭瑣事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麗麗則說,老林隱瞞真實年齡,婚後她才發現兩人相差19歲,結婚後性格確實不合,因此同意離婚。
離婚沒意見,但是,對於老林名下的那套海滄住房,如何分割成了焦點。
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並在法庭上展開了房產爭奪戰。
焦點 婚後買房是否***有?
老林在法庭上說,爭議房產應該歸他個人所有。他說,這套房子是他花自己的錢買的,跟麗麗沒有關系。
麗麗也承認,購買海滄房子時,她並沒有出資。但是,她認為,婚後購買的房產,就是屬於夫妻***有財產。雖然,海滄的房子登記在老林名下,但離婚時應該“壹人壹半”。
對此,老林的律師說,海滄的房子購房款源於老林出售位於思明區的房子,所以,海滄的房子應當視為思明區房子在形態上的轉移和延續,不屬於夫妻***有財產。
判決 婚後購房也屬個人財產
海滄區法院戴艷麗法官分析說,位於思明區的房子屬於老林的個人財產,雖然再婚後老林和麗麗裝修了房子,但裝修行為並不能改變房屋的權屬,這套房子仍然屬於老林的個人財產。
法官認為,位於海滄區的房子購房款源自原先位於思明區的房子,也就是源自老林婚前的個人財產,應視為老林婚前個人財產在形態上的轉移。所以,雖然麗麗在這套舊房裝修時也花了幾萬元裝修費,但是,這並不能改變房產的權屬性質,爭議房產還是屬於老林的個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不過,法院也判決要求,老林應返還麗麗所出的3萬元裝修款。
四種情況 婚後買房屬“獨有”
婚後買房,哪些情況下屬於***有,哪些情況下,屬於個人所有?
針對這些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和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他們指出,壹般來說,婚後所購買的房產均屬於夫妻***同財產,無論該房產是登記在哪壹方名下。但是,有以下四種例外的情形:
1.父母贈與房產
黃健雄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夫妻雙方結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也不屬於夫妻***有財產。
2.夫妻書面約定
林敏輝說,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壹方的,離婚時也算是個人財產。
3.以婚前財產購房
林敏輝指出,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出資人壹方名下的房產。但是,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主張屬於個人財產的壹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歸產權登記壹方,雙方婚後***同還貸的款項及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黃健雄指出,在房產問題上,不能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同財產的標準,否則,可能出現對壹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比如說,婚前買房,婚後取得產權證的,就應認定為壹方獨有。
法官說法
防止婚後購房立即被“分掉”
戴艷麗法官: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所確定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後所得***同制,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房屋所有權取得的時間,通常是界定該房產為夫妻***同財產還是壹方個人財產的根本依據。
但是,我們對《婚姻法》的理解不能拘泥於條文,還要掌握其精神。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不能壹概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購房款的來源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且所有權登記於個人名下,那麽,該房產應認定為壹方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同財產,否則,就會陷入壹方用婚前財產在婚後購買房產後立刻被“分掉”壹半的怪圈,也容易引發婚姻道德危機。
此外,《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這也說明,婚後購房不壹定就是夫妻***同財產,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以婚前財產購房
林敏輝指出,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出資人壹方名下的房產。但是,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主張屬於個人財產的壹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