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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後,競業限制壹般在勞動者離職後生效,用人單位需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什麽情況下會解除競業限制?以下是邊肖給讀者的回答。希望以下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壹、競業限制在什麽情況下解除?

競業限制可以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也可以在壹方違約時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違反競業限制的解決方法

當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時,用人單位可以提起違約或侵權訴訟。法院應根據雇主的要求作出裁決。

如果原告提起的訴訟是“侵權之訴”,那麽法院只審查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同案被告是否也構成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之訴”,法院堅持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對競業限制條款進行實質審查。此時,由於原告的案由是侵犯商業秘密,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所以不經過仲裁前置程序,直接由法院受理。

如果原告提起的訴訟是“違約之訴”,那麽法院只審查被告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和競業限制協議的合理性,而不審查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此時,由於競業限制條款通常是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壹部分,因此應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仲裁後必須由法院受理。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競業限制可以由雇員和雇主協商壹致解除,也可以在壹方違約時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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