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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系人,指的是什麽?

利害關系人,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系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當事人壹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壹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壹種因果關系,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系”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分類

1、相鄰權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

這是產生利害關系人的主要情形。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型生產企業、資源開發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音、汙水、廢氣、粉塵,對鄰人的生產、生活環境帶來直接影響。

2、競爭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

某些行政許可依法律、法規或慣例規定有明確數量限制(如舊機動車回收,按照國務院規定壹個縣只設立壹家。),如果實施許可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那麽勢必會影響已經獲得許可的經營者的利益,因而構成利害關系人。

3、知識產權關系中的利害關系人

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對他人知識產權完整性、獨占性產生侵害的,如企業名稱核準中,與他人商標、專利上使用的名稱重復,易讓公眾產生誤認誤導的,構成重大利害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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