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可以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對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公***服務和綠化生態等進行規範和治理的活動。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公安、水利、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和旅遊、民政、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及電力、通信等單位按照法定職責和任務分工,協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和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相關單位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治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旅遊景點、公***交通、公***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宣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營造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培養學生的環保意識、文明意識、責任意識。
自治州內的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將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的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投入,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公***服務能力,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八條 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納入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網格化、標準化、精細化和數字化。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應當規範作業,遵守職業道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作業,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第十壹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區域和公***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公***設施,責任人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專業作業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築區劃,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責任人為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內部及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區域,責任人為產權單位或者責任單位;
(四)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機場、車站、加油(氣)站、充電點(樁)、港口、碼頭、鐵路、公路(含高速公路)、車輛(人行)隧道、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及其管理範圍,責任人為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五)公園、廣場、公***綠地、文化、體育、娛樂、休閑、餐飲、住宿、遊覽、貿易場所及各類停車場等公***場所,責任人為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六)河道、湖泊、濕地及沿岸管理範圍,責任人為管理單位;
(七)各類工程施工場所和室外作業場所,責任人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待建建設用地,責任人為業主;
(八)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燈、郵政、供排水、供氣、供暖等公***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責任人為設置單位;
(九)城市照明燈光、廣告燈光、景觀燈光等設施,責任人為管理單位或者設置單位;
(十)城市街道兩側和城市其他公***空間周邊的門店、攤點周圍,責任人為經營者或者業主。
除前款規定區域外,其他建(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含建築退讓紅線內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為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
依照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仍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所屬縣(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