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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天的學術觀點。

劉春天教授認為,搞科研不容易。學習需要長期的積累,壹定的科學觀,良好的學科基礎知識,科學的研究方法,相對合理的知識體系。提倡擴大知識面。世界是壹個有機系統。知識雖然是分類的,但卻是相互關聯的。所以應該兼容並蓄,從各學科中汲取營養。我相信知識總是有限的。時間是無限的,天地是無限的,人生的壹切都是渺小而短暫的。人,尤其是個人,有太多的局限性,註定是不完美的。甚至對任何天才的理解都是有條件的、相對的、有缺陷的。沒有人能窮盡真相。所以,明智的做法是堅信羅素的結論“人類所有的知識都是不確定的、不準確的、片面的”。認識到學術貢獻屬於創新。是發自內心的結果,是思考的結果,是壹件即使磨煉再努力也未必有多少結果的事情。所以作為壹個學者,要講究學術品位,勤於思考,勤於歷練,要意識到自己壹定要耐得住寂寞。作為壹個學者,我們也應該與眾不同,寬宏大量,心胸寬廣。明白世界是多元的,但人是不同的,人的認識也是多元的,而且這種多元是絕對的。以觀察和理解世界上任何特殊問題為己任的人,不應該用壹只眼睛看世界,而應該用三只眼睛看世界;妳不應該用壹只耳朵,而應該用三只耳朵來聽不同的聲音。多元才是完整真實的世界。理解有對有錯,但都是相對的。科學的生命力在於追求進步。進步意味著放棄。科研人員不是聖賢,要學會放棄,享受放棄。我個人的感覺是,要想讓進步成為常態,就要學會棄舊重來,放棄壹種長期持有的、執著的、被實踐證明是錯誤的觀點,這比正常情況下獲取新的知識更有價值、更有樂趣。世界在運動。死水有毒。歷史沒有定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條件的變化,人們對歷史現象的看法也會發生變化。在思想認識和科學研究領域,發展和行動的空間是無限的。

在專業領域,劉春天教授有許多重要的思想和觀點,在以下兩個方面簡要介紹:

壹、論民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認為民事法律體系是壹個整體,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而不是民事特別法與民事普通法的關系。民事權利客體自然屬性的不同導致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為物權,之所以“物”成為物權客體,特定行為成為債權客體,部分知識成為知識產權客體,在於“物”、“行為”、“知識”的自然屬性不同。物權以人類可支配的物為基礎,“物”的主體部分的自然形態是形式加物質,有形與有形,是形式與物質的統壹;債權基於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的人的行為,既有無形性,也有無形性。知識作為人工設計的壹種形式,是象征性的,非物質的。這些前提決定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各有其特殊性,構成不同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屬於民事權利,是因為它們除了具有特殊性外,還具有民事權利的壹般屬性。共性決定了他們民事權利的性質:特殊性,即較低層次的特征,導致他們自立,形成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特定的公民權利都是特殊的。壹般公民權利在社會生活中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人們只能從理論上、概念上抽象出公民權利的壹般性,它隱含在特殊的、具體的公民權利中。因此,財產權、債權是壹般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特殊(或“極其特殊”)民事權利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此,在民法研究中,任何壹個專門領域都離不開民法的壹般理論。至於財產權、債權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並不取決於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的聲明。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和民事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人們之所以將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其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這使其具有民事權利最本質的特征。實踐表明,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民事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等壹切民法基本原則和壹切民事規範。如果柚失去了民事規範和制度,脫離了民法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將面目全非,無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識產權本質上是壹種財產權,但與人格權關系不大。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是壹部財產法。知識產權放在什麽樣的法律裏,是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甚至是單純的單獨專門立法來規範,用民事、行政、刑事、國際手段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這些問題屬於不同的立法制度選擇或處理方法和法律編纂技術,不能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另外,什麽樣的司法機構來審理知識產權的法律糾紛,這是司法與行政的分工,純屬人為,與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關系不大。

二、《知識產權法》的邏輯安排

對於壹門以傳授專業知識來表達自己為目的的學科,通常有兩種邏輯選擇:敘事方法和分析方法。在實踐中,這兩種選擇在中國都有體現。其中,分析方法不典型,主要表現在學科體系的設計上。該辦法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排在知識產權國內法和基本理論之前。第壹,中國在民法領域采取“國際法優先”的原則。第二,我國知識產權的重要實質性規定來自幾個重要公約。因此,沒有國際保護理論,就很難解釋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第壹冊)選擇的是敘事方法。認為上述方法的邏輯安排是源與流的倒置。敘事方法是表達事物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認識論,首先要分清主次,分清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作為壹種財產關系,知識產權同任何現存的財產制度壹樣,起源於深刻的社會經濟生活。知識作為人類創造的壹種“物”,與物權客體的“物”壹樣,是相對初級的,是經濟社會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首先恰當準確地描述“知識”的本質和存在方式,然後完成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次級、從利益產生到利益分配要求、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從國內法到國際法的邏輯過程。敘事方法是壹種可以用邏輯表達的方法,是全面系統地解釋任何壹種專門知識的基本概念和理論的科學方法。也是系統掌握壹門專業知識的合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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