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業領域,劉春天教授有許多重要的思想和觀點,在以下兩個方面簡要介紹:
壹、論民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認為民事法律體系是壹個整體,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與民法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而不是民事特別法與民事普通法的關系。民事權利客體自然屬性的不同導致民事權利的不同。作為物權,之所以“物”成為物權客體,特定行為成為債權客體,部分知識成為知識產權客體,在於“物”、“行為”、“知識”的自然屬性不同。物權以人類可支配的物為基礎,“物”的主體部分的自然形態是形式加物質,有形與有形,是形式與物質的統壹;債權基於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的人的行為,既有無形性,也有無形性。知識作為人工設計的壹種形式,是象征性的,非物質的。這些前提決定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各有其特殊性,構成不同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屬於民事權利,是因為它們除了具有特殊性外,還具有民事權利的壹般屬性。共性決定了他們民事權利的性質:特殊性,即較低層次的特征,導致他們自立,形成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特定的公民權利都是特殊的。壹般公民權利在社會生活中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人們只能從理論上、概念上抽象出公民權利的壹般性,它隱含在特殊的、具體的公民權利中。因此,財產權、債權是壹般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是特殊(或“極其特殊”)民事權利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此,在民法研究中,任何壹個專門領域都離不開民法的壹般理論。至於財產權、債權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並不取決於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的聲明。知識產權作為私權和民事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人們之所以將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其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這使其具有民事權利最本質的特征。實踐表明,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民事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等壹切民法基本原則和壹切民事規範。如果柚失去了民事規範和制度,脫離了民法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將面目全非,無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識產權本質上是壹種財產權,但與人格權關系不大。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是壹部財產法。知識產權放在什麽樣的法律裏,是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甚至是單純的單獨專門立法來規範,用民事、行政、刑事、國際手段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這些問題屬於不同的立法制度選擇或處理方法和法律編纂技術,不能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另外,什麽樣的司法機構來審理知識產權的法律糾紛,這是司法與行政的分工,純屬人為,與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關系不大。
二、《知識產權法》的邏輯安排
對於壹門以傳授專業知識來表達自己為目的的學科,通常有兩種邏輯選擇:敘事方法和分析方法。在實踐中,這兩種選擇在中國都有體現。其中,分析方法不典型,主要表現在學科體系的設計上。該辦法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排在知識產權國內法和基本理論之前。第壹,中國在民法領域采取“國際法優先”的原則。第二,我國知識產權的重要實質性規定來自幾個重要公約。因此,沒有國際保護理論,就很難解釋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原則。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第壹冊)選擇的是敘事方法。認為上述方法的邏輯安排是源與流的倒置。敘事方法是表達事物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復雜的過程。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認識論,首先要分清主次,分清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作為壹種財產關系,知識產權同任何現存的財產制度壹樣,起源於深刻的社會經濟生活。知識作為人類創造的壹種“物”,與物權客體的“物”壹樣,是相對初級的,是經濟社會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首先恰當準確地描述“知識”的本質和存在方式,然後完成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復雜、從初級到次級、從利益產生到利益分配要求、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從國內法到國際法的邏輯過程。敘事方法是壹種可以用邏輯表達的方法,是全面系統地解釋任何壹種專門知識的基本概念和理論的科學方法。也是系統掌握壹門專業知識的合理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