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葉 航:歡迎大家參加ICSS組織的楓林晚學術沙龍!今晚在座的大多都是浙江大學法學院和經濟學院的同學,當然還有其他院系和其他院校的同學。這是壹次經濟學和法學的對話。經濟學與法學本身就有很深的淵源,早期的道德哲學家,比如邊沁和密爾,他們的著作既是經濟學經典,也是法學經典,因此二者是同源的。隨著工業化的發展,這兩門學科逐漸分道揚鑣,甚至形同陌路。從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開始,以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為標誌,在經濟學和法學之間又出現了壹種融合趨勢。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終於再次發現,他們各自研究的對象是互相糾纏、難以分割的。我們先請汪丁丁教授和林來梵教授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汪丁丁:來梵說,我們可以從“財產權”和“產權”引出今天對話的主題。因為“財產權”是法學概念,而“產權”是制度經濟學或經濟學現在通行的概念,這兩個概念有什麽不同嗎?來之前,我在家裏翻閱了壹下芝加哥大學最新版的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三版)。據法學院老師的說法,波斯納是被我們經濟學俘虜過去的壹個法學教授。波斯納在這本書中講了兩個例子,剛好凸現出法學的“財產權”概念和經濟學“產權”概念的區別。這兩個例子講的都是無形資產,結果讓法學家很頭痛,但經濟學家卻不覺得是個問題。壹個是知識產權,尤其是思想的財產權。如果妳說思想有產權,經濟學家沒有什麽異議,反正產權
在經濟學家看來無非就是三個要素:使用的權利、獲取收入的權利和轉讓的權利。妳把這三項權利綁在壹起,或者分開處理,都行。比如我的某壹個思想,妳說這就是汪教授的思想產權,可以,經濟學家不會反對。但是法學家要處理那些更具體的問題,比如權利的保護問題、侵權問題、合同問題,他們會覺得思想這個東西很難界定。波斯納舉的另壹個例子是電訊頻道的拍賣,濟學家可能認為這更不成問題,只要設計壹個好的拍賣機制就可以了。但法學家卻頗感頭痛,因為電訊頻道看不見、摸不著,它是對空氣中某種震蕩方式所擁有的權利,他們認為很難界定。
林來梵:大家知道,大陸法和英美法的法律體系不同,思考方式、包括壹些術語都有很大差別。波斯納的兩個例子,對大陸法國家的“財產權”來說,是完全可以容納的。經濟學和法學都研究財產的權利問題,但法學叫“財產權”,經濟學叫“產權”。其實英語都是“property right”,翻譯成中文就有了區別。法學界有壹個延承,從民國時就翻譯成“財產權”,現在還是壹樣。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中通常都譯成“產權”。到底經濟學所講的“產權”和法學所講的“財產權”是不是不壹樣?法學所談的“財產權”,近代以來主要是指“所有權”,後來這個概念不斷擴大,以致包羅萬象。如果用壹句話概括,所謂財產權,就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具體而言,財產權至少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個是物權,所有權是物權裏面的壹種權利,物權在大陸法國家除了所有權以外,還包括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的使用權,如中國的農地使用權;還有地上權、鄰地利用權,比如,鄰居的地我們有從其上通過的權利;接下來還有擔保物權,比如說抵押權、質押權,擔保物權也是壹種財產權;占有,這是有爭議的,國內民法學界認為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狀態。(汪丁丁:物權是看得見的?)也包括看不見的,但在法律解釋上可以解釋成是看得見的;比如妳剛才講的電訊頻道,在有些國家就被解釋為壹種“物質”(葉航:物理學意義上的。)對,它就是壹種物權。第二個是債權,最普通的就是由合同關系形成的權利。第三個是知識產權,就是妳剛才講的思想產權;知識產權是法學財產權所內含的壹部分,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除此以外,也就是第四個,是由特別法所形成的某些權利;日本把特別法上的財產權和公法上的財產權區分開來,比如特別法上的財產權包括漁業權、礦業權;公法上的財產權包括河川利用權,河川是國家的,但我們有利用的權利。
葉航:如果有個開發商蓋壹幢大廈,把旁邊小區的陽光擋住了,這個小區的住戶到工地去靜坐,要求“還我陽光”。這裏體現的是壹種什麽權利呢?
林來梵:在法律上,這是壹種采光權。
葉航:它跟物權或財產權有什麽區別?
林來梵:對“光”來說,我們沒有這個權利,不能說“光”是妳的財產。但是妳擁有壹個財產——房產,妳要采光,所以妳擁有采光權。這裏涉及的不是財產權的定義問題,而是財產權的限制問題。妳有妳的財產、我有我的財產,妳蓋的房子把我的陽光遮住了,實際上是妳濫用了妳的財產權。其實,這是財產權與財產權之間的沖突。這種沖突怎麽調解?法律就設置了采光權這個概念。
葉航:那麽,法律根據什麽來界定雙方的權利呢?比如美國西部早期的金礦開采權,壹開始奉行的是“叢林法則”,誰力氣大、誰心狠手辣、誰打贏了就歸誰,然後才有法律的介入。我國正處在制度轉軌階段,很多權利都缺乏初始界定。在公有制下,什麽東西都是國家的;壹旦資源交給市場配置,就會碰到壹系列問題。比如前幾年發生在浙江的水權交易,義烏市以2億元的價格向其上遊的東陽市壹次性購買了橫錦水庫5000立方米水資源的永久使用權。但這個交易卻遭到位於東陽另壹側下遊的嵊州市的嚴重質疑,嵊州方面認為,東陽賣的實際上是本應流入嵊州的水,這種行為損害了嵊州的利益,因此把東陽市告上了法庭。我關心的是,法律如何協調這種權利的沖突?
林來梵:從嚴格意義上講,傳統法學、特別是法教義學意義上的法學,對規範出現以前是什麽狀態,壹般不予考慮。也就是說,它不考慮法律規範產生以前各種力量是如何對抗、如何博弈的。但在形成了法律規範之後,我們就假定這個規範是合理的,用這個規範去調整此後的沖突與糾紛。
葉航:假定它是合理的?理由呢?如果形成壹個黑幫或者法西斯的規範,就是通常所說的“惡法”,它也是合理的?我們也應該認可嗎?
林來梵:過去的法律實證主義(雖然已經受到批評,但到現在還是很有力量的壹個流派)認為法律就是壹種命令,壹種強制性的命令。哈特就曾經批評過,這個命令就等於壹個強盜的命令,強盜持槍搶劫也可以形成規範。後來人們進壹步地認識到法律最終極的價值是正義,規範從法的角度來說就必須貫徹正義的精神,規範的解釋、適用、操作都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
二
葉航:這就涉及到壹個最關鍵的問題,法的依據到底是效率還是正義?
汪丁丁:產權經濟學家和制度經濟學家,當然也包括法經濟學家,認為法律的依據是效率。因此他們認為所有權是壹個空的概念,喜歡用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來描述所有權。因為這些權力體現了產權的效率內涵。但是所有權在社會正義的維持方面是壹個實的概念,它不是毫無意義的。
林來梵:早期的思想家,比如洛克,認為生命、自由、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天賦人權,是Nature right。早期的財產權觀念在法律裏也是這樣的,我相信經濟學、政治學也大致如此,認為財產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是壹個天然的權利,不可剝奪的權利。後來人們才意識到,財產權其實也是設定出來的,是在博弈過程中慢慢形成的。但法學畢竟是法學,它的終極價值是追求正義,它不可能完全謙讓於力量的對比。在強者壓制弱者的過程中,我們還要傾聽“上帝的聲音”,這個“上帝的聲音”就是正義。今天大多數法學家都認為,法的價值其實是多元化的,包括正義、秩序、合目的性,也包括人的權利,當然也包括效率。但比較正統的法學家,包括我也是這麽認為,效率跟法的價值、跟正義不能並駕齊驅、平分秋色。效率是壹個下位的概念,如果犧牲了正義,那麽效率是很可怕的!聯系到中國最近的修憲,我認為,通過十四個條款的修正,體現出壹種精神,片面追求效率的時代已經結束了,我把它叫做“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時代的終結。中國在過去二十多的改革開放中,經濟確實在高效地運轉,社會進步也是非常有效率的。但我們付出了很多代價,其中就包括正義的代價。效率導向的“經濟學帝國主義”可能會受到挑戰,但這並不等於說“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時代已經結束了,經濟學還有許多空間。比如現代許多經濟學家也重視正義問題,我知道葉航兄和丁丁兄就比較重視正義問題。
汪丁丁:來梵所講的是羅尓斯的正義觀,就是自由優先於正義,平等的正義優先於效率,這是羅尓斯的排序。我基本同意妳的看法,97年以後的中國,以效率導向的經濟學已經面臨著壹個解決社會公正的任務,這是政治經濟學的問題,所以我們壹直在談論重建中國新政治經濟學的可能性。
葉航:在很多情況下,正義恰恰是效率得以實現的前提和條件。比如,我們通常認為市場機制是效率的產物,但我們忘記了它同時也是正義的產物。如果不尊重個人的財產權,不保護個人的財產權,幹什麽要通過市場來交換東西?我力氣比妳大,把妳的東西搶過來不就得了,這個效率更高。但如果誰都可以搶的話,就不會有人去生產財富,從長期來說,效率也就子虛烏有了。因此,壹個正義的初始產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它恰恰體現了壹種長期的、動態的效率。所以,正義原則和效率原則是無法割裂的。
汪丁丁:問題在於妳剛才的話多了“正義”這個詞,在經濟學教科書裏是沒有這個詞的。它只承認有壹個初始產權,讓我們建立壹個產權交換機制,然後就可以用科斯定理論證的方式來達到效率。如果達不到效率,那就把這個外生的成本,就是妨礙我們交易的那項成本權利拋棄;或者,幹脆把這些權利,比如說黑幫或者律師的權利拿來交換。總之,妳可以用市場的方式來論證,只要允許我們進行交易,這個世界就是美好的,就是有效率的,初始分配並不重要。至於這個初始的權利配置是否公正,這是經濟學家不願回答的問題。
葉航:我對科斯定理有壹個保留性的批判。科斯認為,如果界定產權的成本為零,那麽無論產權界定給誰都壹樣,通過權利的交易最後都可以達到效率。這可能嗎?就拿科斯自己的例子來說,如果把汙染河流的“權利”界定給上遊的企業,那麽所有下遊的居民都要出價向上遊的企業贖買這個“權利”;如果把這個“權利”界定給下遊的居民,那麽上遊的企業就要為它的汙染行為向下遊付費。這兩個結果可能壹樣嗎?把汙染的權利界定給上遊,不僅不符合“生存權優先”的正義原則,而且也不符合效率原則。單從可操作性這壹條來說,兩種結果的效率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的政府會選擇讓居民向企業贖買汙染權這樣的荒唐事。事實上,為了效率,我們必須維護正義。所以,當我們真正進入經濟學內在的邏輯看問題,或者說進入我們現在正在力圖改造的經濟學內部去談這個問題,我以為效率與正義是不可分割的。從長期的、動態的角度看,如果沒有道德和正義作為支撐,真正的效率是不可能實現的。在這個語境中,我認為經濟學和法學追求的目標是壹致的。
林來梵:我原意接受這個觀點。我們前面談的是效率和正義互相矛盾、互相沖突的壹面,實際上它們也有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壹面。正像妳剛才談到的,考慮效率可能會產生正義的效果;其實,我們也可以說,考慮正義也會產生效率的效果。比如就財產權而言,通過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只有經濟自由得到保障的國家(經濟自由的保障就包括財產權的保障),才會得到有效的發展,保護財產權其實就是保護效率。
汪丁丁:應當承認,目前流行的法與經濟學研究,在過去幾十年的發展時期內,似乎始終沒有能力正面回答“正義與效率的沖突”問題。這壹現象有兩方面的原因:第壹,經濟學家普遍沒有意識到他們使用的效率概念其實只是“帕累托有效性”概念,並非經濟學原初意義上的“效率”。經濟學原初意義上的“效率”概念,可以界定為“每壹行為主體對機會的充分利用”。這壹局限性,在我看來,使大多數經濟學家提供的法經濟學分析喪失了法學意義上的合法性。第二,法學家們,如貝克爾最近悲觀地指出的那樣,大約需要二十年左右的時間來熟悉和普及經濟學知識,在他們能夠熟練運用經濟分析方法之前,他們很難在法學傳統之內提出具有經濟學合法性的法經濟學問題。
葉航:但是我覺得這種狀況最近正在得到有效的改善,“桑塔費學派”的經濟學家試圖在主流經濟學的框架內為正義尋求合理的地位。在他們最近發表的壹系列文獻中,正義不僅內生於效率,而且是效率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
汪丁丁: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裏,被稱為“桑塔菲學派”的壹群學者——包括經濟學家、社會學家、認知科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在內,在美洲、歐洲、澳洲、亞洲和非洲的十五個小型社會裏進行了壹系列經濟學實驗,其中,最典型的實驗情境是“最後通諜博弈”和“公***物品博弈”,金迪斯和鮑爾斯等人發表的關於上述實驗的壹系列研究報告表明,正義感是壹種超越特定文化傳統和特定歷史情境的人類情感。不論在已經市場化的社會裏,還是在尚未受市場經濟影響的社會裏,研究者們觀察到的壹種普遍現象是:參與“最後通諜博弈”的甲方提出的不公平分配方案被乙方拒絕,或者,在深受“禮品互贈”文化傳統影響的社會裏,乙方拒絕甲方提出的過分慷慨的分配方案。這場由真實社會裏生活
著的人群參與的長達十年的“最後通諜”實驗意味著,對大多數社會成員而言,不能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他們的正義感的“機會”,其價值將極大地被其中包含的“非義”所抵消。布坎南認為,這是因為行為主體認為不道德行為的“道德成本”太高,以致選擇這些行為反而是不理性的。
葉航:在“桑塔費學派”最近發表的壹系列重要文獻中,有兩篇是標誌性的。第壹篇是鮑爾斯和金迪斯的《強互惠的演化:異質人群中的合作》,發表在2004年2月的《理論生態生物學》雜誌上。這篇文獻事實上是壹個計算機仿真報告,仿真的環境是距今20萬年以前更新世晚期的人類遊獵采集社會,仿真的條件嚴格按照古人類學已經考證的事實設置。仿真的結果揭示出,早期人類社會只有依靠壹種被稱為“Strong Reciprocity”即“強互惠”的行為,才能建立起穩定的合作秩序。所謂“強互惠”,是指那些不惜花費個人成本去懲罰族群中背叛合作規範的人的行為,哪怕這種背叛不是針對自己。因此,在“桑塔費學派”的術語裏,這種行為也被稱為“Altruistic Punishment”,即“利他懲罰”。事實上,這就是“見義勇為”,就是“路見不平,撥刀相助”,也就是我們人類的“正義感”。因此,正義事實上是人類合作秩序的產物。第二篇文獻是《利他懲罰的神經基礎》,發表在2004年8月的《科學》上,是這期雜誌的封面文章。這篇文獻是壹個腦科學的實驗報告,是接著上篇文獻所做的進壹步研究。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如果強互惠行為在人類合作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具有這麽重要的作用,那麽驅動這種行為的機制是什麽?因為這種行為不同於自利行為,它無法給行為主體帶來利益上的激勵。這篇文獻的通信作者是瑞士蘇黎士大學國家經濟實驗室主任恩斯特·費爾博士,也是壹位非常著名的“桑塔菲學派”經濟學家。費爾和他的同事們提出壹個假設:如果強互惠行為無法從外界獲得激勵,那麽行為者只能通過行為本身獲得滿足。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依靠自激勵機制實現的。事實上,人和動物的許多行為都是依靠自激勵機制實現的。腦科學已經證實,對高等動物來說,啟動這類行為的機制是由中腦系統的尾核和殼核來執行的。比如我們人類的成癮性行為,像煙癮、毒癮、酒癮等等,都涉及到這壹腦區。因此,這壹腦區在醫學上也被稱為“鴉片報償區”。費爾博士猜測,如果強互惠行為依賴這種自激勵機制,那麽做出這種行為時,人腦的這個部位就會被激活,而且行為的強弱與其活躍程度正相關。於是,他們設計了壹系例實驗場景來激發人們的利他懲罰,並通過PET即正電子發射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對行為者的腦神經系統進行觀察,實驗結果證實了這個大膽的推斷。該實驗報告認為,社會偏好模型所定義的效用函數應該包含對違反公正和合作規範的懲罰願望,它可以比傳統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釋人類的實際行為。現實社會中,大多數人在發現那些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未得到懲罰時會感到不舒服,而壹旦公正得以建立他們就會感到輕松和滿意。在現代警察和司法制度建立以前,人類在很長時間內是依靠這種個人的懲罰來維持社會公正和社會正義的。事實上,現代司法制度可以看作壹種以公***品形式出現的、上述行為的替代性制度創新。這兩篇文獻代表著經濟學最前沿的研究方向,它對傳統經濟學的“經濟人假設”和“理性人假設”提出了重大挑戰,為傳統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中的正義概念提供了直接的經驗實證。
汪丁丁:其實,休謨通過《道德原則研究》早就論證了下列思想:人類的全部道德情感都源自“同情”。我們對痛苦的同情在我們內心激發出正義,我們對快樂的同情在我們內心激發出仁愛。斯密的《道德情操論》進壹步論述了“同情”的情境依賴性、充分知情、以及無偏向性。最新發表的壹篇腦功能呈像研究報告表明,當受試者看到他們同情的對象感受痛苦時,受試者的腦區激活狀況與他們親自感受這些痛苦類似,而當受試者對真實痛苦的感受者的同情感減弱到可以忽略時,受試者的這壹腦區就不會被激活。這壹實驗報告支持了2001年發表在經濟學主流刊物上的壹篇論文的主要結論——對博弈對手有較強同情心的“囚徒困境”博弈的參與者傾向於采取“合作”策略或“禮品贈予”策略。事實上,來自腦功能呈像研究領域的許多報告都向我們表明,包括正義在內的個體道德情感,通過諸如“偏好”這樣的價值排序,對個體選擇施加了十分顯著的限制。
三
葉航:法學究竟是如何定義“正義”的?它和羅爾斯的定義壹樣嗎?
林來梵:就傳統來說,法學中關於正義的研究,和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和哲學差不多。我給研究生和本科生上課時總結出過,法學中出現的正義概念至少有二十個,其中最主要的有5個:“形式正義”、“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還有所謂的“合法正義”和“衡平正義”。其中,關於“實質正義”是最有爭議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講的,正義有壹張“普洛透斯的臉”,也就是海老人的臉,變幻莫測,難以把握。羅尓斯是從規範的意義上來研究正義的,主要研究的也是“實質正義”。
汪丁丁:為了給出“正義”概念的簡潔說明,也許我們不得不回到黑格爾關於法和正義的觀念。在《法哲學》導論裏,至少,我領悟到,黑格爾其實提出了這樣的思想:正義,就是我的自由意誌承認其他人的自由意誌並且尋求康德定義的“公民社會”的那種秩序,它保證每壹公民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在新政治經濟學語境裏,正義首先意味著社會對每壹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尊重,其次意味著全體社會成員的等度自由。因此,如阿羅指出的,社會應當尊重每壹給定的偏好,並且使它對每壹給定偏好的尊重與它對其他給定偏好的尊重相容。上述正義的概念,與法學傳統內的正義概念十分不同。後者,不論在古代和中世紀神學傳統裏還是日常生活語境裏,通常表述為“給每壹個人他所應得的”。事實上,斯密之前的經濟學思想史,其核心議題之壹就是所謂的“正義價格”,即任壹商品應該得的價格。因此,“實質正義”,應該像康德所講的那樣,把每壹個人都當作目的。
林來梵:但針對個案來說,由於“實質正義”很難認定,所以在個案中是否要考慮“實質正義”,在法學中是有爭議的。比如,現在有壹個到哈佛留學的名額,為了挑選壹個學生,必須設定標準,這些標準要符合正義的要求才能達到我們所說的公平;按照什麽標準來選擇學生呢?如果首先考慮學習成績,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壹個人學習成績好也許是因為他不關心班級事務、缺乏團隊精神,“兩耳不聞窗外事,壹心只讀聖賢書”,所以,這個標準不壹定公平;那麽,我們是否要把德因素考慮進去?但是,道德本身是很難量化的,即使能夠量化,還存在不公平的可能;比如我們是否應該把這個機遇給壹個家庭困難的學生?或者,給壹個很難有機會.出國的學生?總之,會有各種各樣的標準會冒出來,妳無法確定哪壹種標準是
最公平的;也許,我們可以把這些標準都統壹起來,找壹個既考慮學習成績、又考慮道德標
準、也考慮貧困程度的標準?但妳會發現我們仍然繞不開剛才的困惑,因為妳還得確定這三個因素在新標準中所占的權重。因此,“實質正義”是很難追求的。這個問題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之前就已經被國際法學界提出來了,有人認為法律應當優先考慮“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或者是所謂的“合法正義”。
汪丁丁:中國的現實是,我們沒有壹個給定的“正義程序”和“正義形式”,甚至沒有“正義的法律”。在新的社會裏,舊的體制都缺乏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規範的研究,例如羅尓斯的研究來讓我們借鑒,然後找到我們中國人自己的“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例如全體壹致的投票等等,其實這就是公***選擇,包括剛才來梵說的,都是我們新政治經濟學中的公***選擇問題。總之,正義與效率的沖突,似乎是“法與經濟學分析”的核心議題。解決這壹議題的正確思路,在我看來,應當是公***選擇理論,而不應當是波斯納的“法的經濟學分析”。
林來梵:從法律角度而言,我們中國的問題特別復雜。作為中國人,在海外兜了壹圈以後又回到祖國的懷抱,發現中國的問題越來越復雜。比如說,中國法律迄今為止最缺少的是“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法學界也有人提出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合法正義”。所謂“合法正義”就是符合法律的就是正義,而不管法律是誰制定的,怎麽制定出來的。我個人感覺,中國目前同時還面臨“實質正義”的困惑。我們的經濟發展了,但貧富差距卻越來越大。在這樣的社會裏,必然會不斷提出“實質正義”的問題。除了符合“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外,我們不得不要求“實質正義”。對我們來說,近代的課題還沒有完成,現代的課題就撲面而來,後現代的問題也不斷湧現。我們法學家首當其沖,在前面擋著;後面必須有妳們經濟學家作後盾啊!
葉航:但我們只是看到或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少數人,對大部分主流經濟學家來說,他們不願意談論道德和正義,因為他們不認為這是經濟學家要談論的問題。
林來梵:所以,我認為這是很可悲的。回到開場時對財產權的討論,為什麽我剛才斷言片面追求效率的時代已經終結了?就我們最近的這次修憲來看,總***修訂了十四個條款,有關人權的就有八條,其中最重大的修改是將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寫到憲法第十條中。對土地的征收問題也作了修改,這條和私有財產權在內涵上有壹定的重疊,但不是完全的重復,有待於法解釋學去梳理它。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同時又寫上壹個條款,就是要界定壹個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姑且可以這樣說,財產權的保障是保護富裕階層或新富階層的利益,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保護窮人或貧困階層的利益,這兩者並立存在於同壹憲法文本中,關系是很微妙的。就財產權保護條款而言,它的規定也是很微妙的。有人說它基本采納了我在1999年提出的“三層規範結構”說。首先宣布壹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是第壹層規範。我們常用的說法是“不可侵犯”,“不受侵犯”是我提出來的,經濟學界好像有人提“神聖不可侵犯”?(汪丁丁:但也有好多人表示反對。)財產權“神聖性”和“純粹性”的時代已經結束了,在現代,我們壹般都會認識到財產權也有“公***性”或“社會性”的壹面,所以它不是神聖的,是可以被制約的。第二層規範,是說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來保護私有財產權,也就是什麽叫財產權,應該保護哪些財產權,要由法律來界定它的邊界和內容。而第三層規範,就是提出國家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征用和征收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