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論述中國古代宗族的歷史發展軌跡及妳對宗族制度的理解

論述中國古代宗族的歷史發展軌跡及妳對宗族制度的理解

《爾雅?釋親》雲:“父之黨為宗族”[1]。也就是說,宗族是指由父系血緣關系聯結而成的群體,不包括由婚姻關系聯結而成的母族、妻族。這是有關學者們最為普遍接受的關於宗族的定義,也是本文所采用的定義。宗族是壹種傳統組織,但是,宗族聚居的程度,宗族的形態卻是流變的。現在壹般所說的宗族或家族,其形態是宋代以後形成,至明清達到全盛的。因此,我們現在所指謂的所謂“傳統宗族”或“宗族傳統”並非上古的傳統,而是宋代以來的傳統。本文將闡述中國歷史上宗族聚居情況的變化,對不同時期具有普遍性的宗族形態加以簡單的比較,描述中國南北方宗族聚居和宗族勢力的強弱差異,分析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

壹、中國古代宗族聚居的歷史變遷

1、宗法制宗族

如前所述,宗族是“父之黨”,“但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當然沒有宗族。壹般認為,宗族發源於父系氏族社會時期。考古資料發現,在中國的壹些新石器時期遺址中,許多小屋與個別大屋並存,顯示出當時已經出現了小家庭,並已經有壹定程度的社會分化和社會組織。例如,李玉潔、黃有漢《論仰韶文化的家庭形態》壹文認為,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反映的都是個體家庭為基礎的社會家庭形態,是壹夫壹妻的個體小家庭。並推斷,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之際,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世系群體開始形成,這種群體曾經是介於氏族和家庭之間的壹種次生的血緣組織,也就是說,當時有家庭、宗族、氏族三層組織。從傳說中部落間戰爭的頻繁情況看,當時在氏族、宗族、家庭三級組織中,是以氏族組織為主導的。至少可以認為,氏族強於宗族。不過,在文字史前的三皇五帝時期,以至有了甲骨文的商代,歷史的細節已失。

歷史上的所謂“宗法制度”,是西周時才完善並達到全盛的。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王國維在1917年發表的《殷周制度論》中斷定商人無宗法制與嫡庶制。陶希聖也認為,西周以前沒有完整的宗法。商末以前,嫡長繼承還基本是自發的,並未自覺確立為制度,“兄終弟及”在商代王位繼承中時有發生,其他貴族更是如此。到了商末,才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到了西周終於形成了壹套完整的宗法制度。但在西周,“禮”是“不下庶人”的,也就是說,只有貴族才具備宗法制度下的宗族,當然,貴族的宗族之下也有小家庭,但按照宗法制度,宗族對這些小家庭具有支配地位,小家庭依附於宗族。至於平民,則只有小家庭,無宗族聚居,也不行宗法,而是以小家庭為單位依附於貴族宗族。

西周的宗法社會是與分封制相聯系的。在分封制下,最高統治者為周天子,天子將其諸弟、諸子及壹些功臣等分封為諸候,諸侯分封其諸子及壹些家臣為卿(大夫),卿(大夫)分封其諸子及壹些家臣為士。各級當權者同時也是宗族的宗子,並實行嫡長繼承制。各級宗族對上稱小宗,對下稱大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這樣,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形成了壹個嚴密的金字塔型宗族結構。各級宗主同時領有封地的政治、軍事、司法等等各種權力。天子的領土稱天下,諸侯的領地稱國,卿(大夫)和士的領地稱為家(在這裏,與國對稱的士大夫之“家”同時是壹個政治單位,擁有對領地的政治、軍事、司法等各種權力,因此,有孟子有“千乘之國,百乘之家”之說)。各級領主形成層層依附的政治和宗法隸屬關系。從而構成了家、國壹體,政權組織與宗族組織合壹的龐大層級體系。

進入春秋時期,分封制度難以為繼,宗法制度隨之松馳。西周末年,壹些諸侯逐漸坐大,周天子逐漸失去了征伐諸侯之力,而在各諸侯國內部,宗法制度的控制力也大為減弱。進入春秋晚期,封建制度崩解,宗法制度離析,乃至正當其時的孔子有“禮崩樂壞”之慨。諸侯之間征戰不已,強者吞並弱者,“王道”漸為“霸道”所取代。實行“霸道”並在與其他諸侯征戰中不斷強大起來的少數諸侯,上對周天子不敬,甚至問鼎之輕重,下對士大夫實行嚴厲控制,有目的削弱士大夫宗族的力量,於是,各諸侯國紛紛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度及分封制度,利用各種機會變貴族封地為郡縣,乃至實行“編戶齊民”,打破了士大夫的宗族組織,使小家庭變成了普遍的社會基本單位。因為,只有打破內部壹體化的宗族組織,使小家庭直接面對國家政權,才能實現國家更高程度的壹體化,維護國家的集權統治,並在對外征戰中動員全國力量,戰勝同樣實行“霸道”的其他諸侯國。顯然,實行這種“變法”改制最為徹底的是當時的秦國,而正是秦國,最終在爭霸中取得了勝利,建立了大壹統的秦朝。

郡縣制替代分封制、官僚制替代宗法制,以及“編戶齊民”,徹底改變了中國的社會結構。秦統壹六國後,直至漢初,除少數六國舊族外,中國很少有大規模聚居的宗族。以小家庭為基本社會組織,很少強宗大族的社會結構壹直延續至西漢中期。秦末天下大亂,諸多揭竿而起武裝集團中,基本沒有主要依靠血緣關系聯結而成的宗族化軍隊,更多的是利用地緣關系和其他故舊關系組織起來。例如,陳勝、吳廣起義的基幹是征發到漁陽屯戍的閭左;項羽集團的主力是“江東子弟”。劉邦集團的核心人物,如蕭何、曹參、盧綰、王陵、周鰈、樊噲、夏侯嬰、任敖、周昌與周勃等人都是劉邦的同鄉或故舊,絕少劉姓宗族子弟。司馬遷在《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中說:“天下初定,骨肉同姓少”,所分封的諸侯王中,與劉邦同宗姓者只有劉賈和劉澤二人。不過,異姓功臣封諸侯王的做法,很快就變成了只封劉姓王,不封異姓王。

2、士族、世族宗族

西漢二百余年(公元前207年到公元25年)和平環境,養育出了壹些宗族。不但分封或派往各地為官的劉姓皇族不斷發展,在全國各地形成了許多大大小小的劉姓宗族,其他權貴的宗族也逐漸形成,構成了壹種豪強勢力。西漢中期以後,儒學的獨尊也促進了古代宗族功能的復蘇,而對儒學的吸收,使豪強宗族的成員文雅化,壹些豪強大族的成員進入了國家官僚體系,把持各級政權,“士族”開始形成。在西漢末年的戰亂中,宗族的力量已經顯露出來。與秦末不同,這壹時期,很多武裝集團的核心是由宗族部隊構成的。例如,由漢高祖劉邦九世孫劉秀領導的武裝集團中,就有許多劉氏子弟,而率宗族、子弟、賓客先後歸附劉秀的河北豪強,則是這壹集團最終取得政權的有力支柱。

劉秀建立東漢政權後,對農民實行了“讓步政策”的同時,且對豪強大族也做出了很多讓步,豪強大族也進壹步“士族化”。又經東漢近二百年(公元25年—公元220年)的成長,到東漢末年,豪強大族,特別是壹些成功地實現“士族化”,把持各級政權的豪強大族已成為社會的支配性力量。東漢末年至三國時期,宗族的力量更加顯露無疑。在各大武裝集團中,無不包容了諸多強宗大族。東漢末年的袁紹、袁術、孔融等集團是這樣,魏、蜀、吳三國也是如此。在曹操集團中,曹氏宗族、司馬宗族,以及其他壹些宗族,如有關文獻中常被引述的許褚、李典宗族。陳壽著《三國誌.魏書.許褚傳》雲,褚“聚少年及宗族數千家,***堅壁以禦寇”。《李典傳》說,典有“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孫吳政權的基礎是江東大族。而劉備的蜀漢政權除利用現成的宗族力量外,還采用了劉關張三結義的擬親形式。

兩晉南北朝時期,強宗大族聚居格局更是達到了全盛狀態。和平時期,這些大族聚居壹處,經營財產,兼並土地,吸納部曲,出仕為官,不斷壯大宗族勢力。戰亂時期,則或者構建塢堡,聚結自保;或者舉族流亡,遷移他鄉;或者投入更大武裝集團,壹些宗族成員成為壹朝壹國的文臣武將。當時的中國北方,大宗族聚居比比皆是,壹逢戰亂,則塢堡遍布,由北向南遷移的宗族大隊部眾不絕於途。如《晉書》所載:“永嘉之亂,百姓流亡,所在屯聚”,“於時豪傑所在屯聚”(《蘇峻傳》),“關中堡壁三千余所”(《苻堅載記》下)。西晉八王之亂時,庾袞“率其同族及庶姓保於禹山”,晉末“及京師大亂,逖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晉書·祖逖傳》)。《太平禦覽》上則有:“冀州郡縣,堡壁百余”。這類聚居、屯聚或舉族遷徒者人數常達數千,乃至數萬。

對這壹時期的壹些強宗大族,學術界通常稱之為“士族”或“世族”。這些豪強大族常常與政權組織有密切的關系。名門望族為官者眾多,並且世代叠出。與春秋以前不同,這壹時期的官職並非世襲,而是壹種舉薦制的選官制度。但是,名門望族相互聯姻,結為世交,相互護持,舉薦者與被舉薦者通常都是世族大家之人,甚至根據門弟選官在某種程度上制度化了。以至牒譜之學大興,“有司選舉,必稽譜籍,而考其真偽”,有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之說。除這些與政權組織有密切聯系的士族、世族外,壹般百姓也多有舉族聚居者,稱為庶族。也就是,宗族聚居是西漢至唐相當普遍的人口聚居格局。不過,“士族”、“世族”在社會中居於支配地位。

名門望族互相標榜,把持高級官職的情況至唐遺風猶存,甚至有些名門望族特別是山東望族不願娶公主入門,因為李氏雖為皇族,但門望不足與山東名門相抵。但是,士族、世族畢竟還是走向了衰落。南北朝十六國時期,盡管士族尚稱興盛,但畢竟戰亂頻仍,特別是北方,由於少數民族的入遷,漢胡雜居,難免在文化方面融入“胡風”,宗族意識開始弱化。戰亂本身也使宗族陷入不穩定狀態,壹些宗族離散甚至消亡。自隋代始,開始實行科舉選官制度,從而剝奪了舊世族的部分特權,弱化了強宗大族與官職的聯系,加之隋末農民戰爭的沖擊,世族權勢開始衰落。但在隋末的戰亂中,宗族力量仍然存在於各路武裝集團之中。入唐以後,科舉制度逐漸完善,唐朝歷代皇帝又有目的地抑制名門望族,因此,唐中期後,士族、世族進壹步衰落,已經不能起支配性作用。唐末的戰亂則又給了門閥士族致命壹擊。唐朝後期,藩鎮割鋸之勢已成。唐王朝壹旦崩解,便進入了混亂的五代十國時期(中原地區相繼出現五個朝代,南方和河東地區先後存在十個地方性政權)。戰亂時期,武力稱尊,除戰亂本身的影響外,文人、儒術的地位也自然降低,況且五代中有三代統治者(後唐、後晉、後漢)為北方少數民族沙陀人,對宗族起支持作用的意識形態大大削弱。盡管宗族聚居之風猶存,卻失運河了以往士族與政權相聯系的權勢,內部的凝聚力也大大減弱。

3、庶民宗族

北宋重新建立統壹政權後,為宗族的重新發育成長帶來了和平穩定的環境,誌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宋儒及其明清兩代的後繼者則為宗族的重建提供了意識形態基礎,政治制度和國家政策的改變為宗族復興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行動的空間,宗族自身利益的訴求則為其提供了微觀動力。由此,宗族聚居在壹些地區得到了復興,並在明清兩代有所發展,宗族的形態也發生了壹些重大變化。

面對社會結構松散,秩序混亂,人情談漠的現實,中原理學家張載、程頤率先提倡重建宗族,以便“敬宗收族”,為建立他們理想中的社會秩序提供微觀基礎。朱熹更是將這壹思想完善化、具體化並付諸實踐,設計了壹個與古代宗族制度有聯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宗族制度和組織模式,包括祠堂、族田、祭祀、家法、禮法、族長等宋代以來民間宗族制度的主要內容。北宋仁宗皇佑元年(1049),範仲淹在吳縣設“義田”以養濟族眾,辦“義學”以育宗族子弟。此後,直到清末,宗族壹直得到主流意識形態的維護和各級士紳的支持。從宋代到明清,以至到民國時期,中國的傳統知識分子,包括大批著名文人、大臣,如宋代的朱熹、明初的理學名臣宋濂、清代的曾國藩,大都積極參與宗族活動,他們不但是自己所屬宗族活動的參與者、支持者乃至領導者,而且參與親朋好友宗族的諸如修譜、立碑之類的活動。

宋以後,歷代政府也對宗族采取了寬容乃至鼓勵的政策。很多文獻提到,中國傳統社會的國家政權組織“到縣為止”。這壹概括似乎過於簡單化。自中國實行郡縣制後,秦漢時期,曾設有“三老”、“亭長”等“鄉官”。此後,鄉裏制度不斷變化,但在很多時期,仍有“鄉官”。只是到宋代才“完成了由鄉官制向職役制的轉化”[10]。且不論秦漢至唐代的“鄉官”是否屬於官,至少可以認為,與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以後的鄉村與國家正式政權組織的聯系更為間接,“鄉官”的地位也逐漸下降,說“由鄉官制向職役制轉化”是道理的。而縣以下的基層社會是由士紳治理的。這些士紳當然是與其所屬宗族相聯系的,在宗族聚居的地區,士紳通常也是宗族的代表,並且常常同時具有族長等宗族領導者的身份。因此,士紳的治理也即宗族的治理。而國家政權實際上認可了宗族的某些地域性治理權,包括賦役的組織、教化活動的實施、某些司法權力。當然,其中壹些權力並非政府明確宣布,但在實踐中,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對宗族內部事務的治理權常常給以壹定的尊重,“無形中使得宗族有了政府認可的某種自治權”[11]。在某些時期,國家甚至明令給予宗族某些權力。如雍正四年(1726)規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隱,照保甲壹體治罪”[12]。翌年,雍正帝更在實際上給予了宗族組織對於族人的生殺大權,諭曰:“嗣後凡遇兇悍不法之人,經官懲治,怙惡不悛,為合族之所***惡者,準族人鳴之於官,或將伊流徙遠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處治,至於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議具奏”,刑部隨遵旨定例[13]。

宋代以後歷朝政府宗族政策的壹項重大變化是允許庶民立祠。在宋以前,只有皇家、貴族以及壹定品級以上的官員才能建立家廟,祭祀祖先,而且對家廟的規格、祭祀祖先的世代也有壹定之規。宋代對庶民建立祠堂的限制雖未明令取消,但在實際執行中已經大大松馳。到明代嘉靖年間,經過朝廷的“大禮議”之辯,國家正式廢除了關於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庶民得以置祠廟及追祭祖先。這壹政策的改變對宋以來平民化的宗族形態重要支柱之壹的宗族祠堂的建立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對宗族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政府還常常對族田、義田、祠堂等宗族***有財產提供保護,在意識形態上對宗族提供了各種支持,如對其成員有重大“忠孝節義”行為的宗族給予精神鼓勵,如賜予匾額、賜建牌坊等。而科舉制度的完善無疑也間接地促進了宗族的發展。當然,當宗族活動幹擾了國家行政,構成對政權組織的威脅時,國家就會對宗族采取抑制政策。特別是“對於那些以聯宗或聯譜的方式跨地域建立的宗族祠堂”,其活動“超越了國家的行政建制”,越出了“國家劃定的框架”的宗族,國家會采取抑措施加以抑制。“但大體上在承擔賦役、思想教化、維護地方秩序等方面,地域化宗族是與國家保持壹致的”[14]。

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和政策、以及意識形態的變化改變了民眾追求自身利益的約束條件。首先,科舉制度為普通民眾提供了通過仕途向上流動的契機。但是要使機會變為現實,需要對應舉者提供經濟的和社會關系的支持。普通民眾的小家庭顯然無力支持子弟長期脫離勞動,沒有收入,且需要有不菲的花銷,壹心準備應試。此外,要在科場上取得成功,需要得到充分的書籍,請更好的老師或進入更好的書院(塾),與更高層次的同學切磋,乃至在科場上舞弊。而這些不能僅靠財富換得,或者單純用收買的手段成本太高。因此,應舉者需要聯宗為族,舉族為之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和拓展可利用的社會關系。另壹方面,宗族中有人取得功名,步入仕途,可以給全族人帶來榮耀,提高其聲譽和社會地位,並為宗族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和政治上的保護。而且,這些宗族的“收益”中,如榮耀、政治保護,並不嚴格地隨宗族的規模而遞減。因而,有條件者也願意聯宗支持族內子弟應舉。其次,即使不考慮應舉,聯宗成族,通過修訂族譜復述、宣傳或偽造宗族歷史也有利於提高宗族的社會地位,特別是對於壹些歷史上曾被視為“賤民”、“蠻夷”的人們來說,就更是如此。對此,科大衛、劉誌偉、蕭鳳霞、葉顯恩等人曾經做過深入的研究[15]。再次,宋以後,特別是明清時代,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地權流轉增加,社會流動性加大。而在多子平均析產制度下,如果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壹個富有的家族很容易在兩三代間由於析分家產而變為貧民。聯宗為族,不僅可以提供經濟上的互助,而且設立其產權轉移受到嚴格限制的族田、義田、祠產,可以避免財產流入其他宗族,為宗族成員提供壹種保險。復次,宗族可以聚集人、財、物,為全族提供各種公***產品,如修橋造路等。還可以聯合同族舉辦各種需要超出小家庭組織規模的農田開墾和工商業事業,增加全族的經濟收入。如明清時代廣東沙田的圍墾[16]。各地商幫的經營活動也普通地利用了宗族的組織力量、聚集力量。最後,在宗族林立的地域中,各宗族之間常常發生矛盾、沖突,這種沖突有時會引發宗族間的械鬥,其慘烈程度有時不亞於敵國異族間的戰爭。聯結為族則可以與其他宗族相抗,保護甚至擴大本族族眾的利益。因為在這種爭鬥中,族眾多的宗族常常會占有上風。當然,強大的宗族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抵禦來自地方官吏的侵害。

  • 上一篇:藥事管理學科研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方面
  • 下一篇:為什麽說現在是從中國制造的地位上升為中國創造的時候了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